賣家“首負責任”利于消費維權
www.fjnet.cn?2012-10-24 11:43? 子在淵?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近日,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銷售者將承擔制假售假“首負責任”,免除了消費者向其它環節責任人追溯的麻煩。 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打不死,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種違法行為高利潤與低風險的不對等。以前對制假售假者的處罰通常是一罰了事,罰金也多以“銷售金額” 標準而定,在支付象征性的罰款之后,制假售假者照樣經營,甚至變本加厲制假售假,以撈回成本。新的“打假條例”將建立制假售假者的“黑名單”制度,對制假售假的生產者、銷售者實施市場限制準入制度,這無疑會對制假售假者形成更大的震懾力。 而“打假條例”的亮點在于由銷售者承擔制假售假的“首負責任制”,這一規定對消費者的維權將是一大利好,無論從出發點,還是從可操作性上來說,都合情合理。過去的相關法律規定,當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品時,既可以向銷售者追責,也可向生產企業追責,這些規定看似公平,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很容易成為銷售者和生產企業互相推諉的理由。而且由于造假源頭廣,消費者個體舉證相當困難,導致維權成本很高。 新的“打假條例”則明確規定向消費者負責的第一責任人是銷售者,也就是說,“只要是你賣出的東西,出了問題,你就跑不掉,你就得首先賠付”。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可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監督制假售假;另一方面,由于銷售者要首先“負責任”,為了自身利益,也將倒逼它們在進貨渠道上把好關,至少可以在流通渠道盡可能減少假冒偽劣產品的流入市場。 而更深層次而言,則可以推動社會建立商品回溯制度。銷售者為了規避假冒偽劣產品的風險,自然會向商品的供貨者、生產者、運輸者、倉儲者等追責。而生產者為了自身維權,也會向其上游如原料供應方、種植方等追責。這種層層追責可以倒逼生產者、銷售者主動建立商品回溯制度,從而從源頭上減少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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