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拿“未婚先孕”作用工侵權的藉口
www.fjnet.cn?2012-08-20 16:15? 王垚烽?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去年年底,穆女士應聘到貴州清鎮市一家貿易公司從事財務工作,并在今年2月份,與單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7月初,已懷孕2個多月的穆女士下腹漸漸隆起。在單位領導詢問下,她承認和男友同居多時,準備生下這個孩子,領導立即要她回家休息。8月2日上午,穆女士接到單位人事部門的電話,稱她已經被辭退。穆女士找到單位領導,得到答復是她未婚先孕,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所以要解除勞動合同。(8月19日《黔中早報》) 單位方面說,穆女士未婚先孕“不符合國家關于女職工休產假的有關規定”,但究竟不符合哪條國家規定,單位是否有權以此為由辭退員工卻語焉不詳。事實上,他們也沒辦法語焉詳細,因為目前我國并無法律規定女職工不得未婚先孕。相反,《勞動法》寫明,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可見,上述理由根本站不住腳。穆女士之所以被辭退并非因為違反了國家規定,而是“在違反國家規定的同時,還對單位正常工作造成影響”。 那么,穆女士的行為究竟對單位正常工作造成了怎樣的影響?我想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從時間上推算,穆女士的產期估計在明年2、3月間,而那恰好是企業年終盤點,財務工作最為繁忙的時段,穆女士的產假勢必對企業年終工作造成很大影響,與其到那時找人頂替不若早點辭退換人。其二,在一些觀念保守的企業主看來,未婚先孕實屬“有傷風化”,恐怕對其他員工產生不良的“示范效應”。這種觀點并不鮮見,此前遼寧一家企業甚至將禁止未婚先孕寫入公司條例,規定“未婚先孕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可直接被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是,無論是哪一條理由,都不足以成為辭退穆女士的藉口。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女職工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而且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更重要的是,這些規定均沒有區分女職工的懷孕是已婚還是未婚;另一方面,穆女士的未婚先孕也并不能算做什么道德污點,而只有由于她和男友都是外地人,工作繁忙暫時沒有回家鄉辦理結婚證,何況他們的婚事已得到了雙方父母的同意,將來早晚“奉子成婚”。 企業利益、員工權益互不侵犯,法律、道德各守其界,這是現代社會的文明常識。即便穆女士將來真的未婚先育,那也只能由計生部門向其征收嬰兒的社會撫養費,企業豈可越權處罰?然而,穆女士的遭遇卻像一個鏡子,折射出當前勞動者,尤其是女性職工權益保障的脆弱。在法律得不到敬畏遵循,相關部門的“橡皮筋式執法”慣得企業敢于“任性裁員”的情況下,侵權理由還會難找嗎?譬如“未婚先孕”,不就是企業遮飾用工侵權的一個漂亮的道德藉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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