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干部犯罪行為的縱容是更嚴重的犯罪
www.fjnet.cn?2012-08-15 16:30? 楊 普?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2011年河南偃師市規劃局城市監察大隊大隊長郭瑞森在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工程造價2370721.51元的違法建筑竣工,被法院判處玩忽職守罪,但現在依然任偃師規劃局城市監察大隊大隊長。記者調查發現,偃師市規劃局為加大對建設工程的批后管理,有效遏制不按批準規劃擅自建設行為的發生,經研究,決定成立監督管理科。記者看到公示,郭瑞森同志擬任監督管理科科長。(8月14日大河網) 犯罪了還繼續擔任原職。既然已經被法院認定為玩忽職守罪,那就說明其行為不是簡單的違反了黨紀、政紀,而是已經構成了犯罪。身為有罪之人,仍擔任領導職務是不合適的,有違《公務員法》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法規精神,理論上行不通,邏輯上講不通,難以服眾。這跟犯罪不犯罪又有什么區別嗎,不是拿黨紀國法當兒戲嗎? 換了馬甲重操舊業。犯罪了沒有立即撤銷或變更原職務,立即消除影響,終結存在的隱患。卻想方設法,因人設崗,重新成立監督管理科,讓一個剛在工程上犯過玩忽職守罪的人來當科長。難道是為了待罪立功,將功抵過?而從干部監督管理科的主要職能中我們發現,其主要在項目的審批、立項、實施、竣工等流程制定相應的監督辦法,并進行監督。可以說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科室,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工程質量的好壞。這種故意而為之的安排和設置,實屬讓人匪夷所思。 對犯罪的縱容是更嚴重的犯罪。對于犯錯誤的人,我們當然不會一棍子打死,批評教育改正了也還是好同志。但對于犯罪,不同于犯錯,就要更加慎重,三思而后行。對干部信任是可以的,但是過分的信任就是放縱,明知故犯,就是罪上加罪。培養一個有能力的干部不容易,保護干部關鍵在其未犯罪之前進行保護,而不是犯了罪才去保護,這不是真正的保護,是袒護,是對犯罪的縱容。是赤裸裸的給犯罪人員釋放這樣的信號:犯罪其實沒什么大不了,有人會換了法保護你的。對犯罪行為的縱容其實就是在為新的犯罪埋下伏筆,助長的是犯罪的氣焰,是對正義的踐踏。(楊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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