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者與失主的權利義務得以界定
www.fjnet.cn?2012-02-21 09:42? 錢兆成?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對拾遺者進行獎勵是可行的。這樣做,在法理上是有依據的。《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中規定: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動物,應當歸還失主。而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這樣做,從歷史上汲取了智慧。相傳春秋時期,魯國有一道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見到同胞遭遇不幸,淪落為奴隸,只要能夠把這些人贖回來,就可以從國家獲得一定的補償和獎勵。 孔子的學生子貢,把魯國人從外國贖回來,但不向國家領取金錢。孔子說:子貢,這就是你的不對了,向國家領取補償金,對你沒有任何損失;但不領取補償金一旦開了先例,魯國就沒有人再去贖回自己遭難的同胞了。 由此可見,對拾遺者進行獎勵,用法規的形式界定拾遺者與失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助于解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遇到的道德難題,可以增加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安全感和經濟獎勵,促進拾金不昧風氣的形成。(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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