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元宵做慈善,這算哪門子慈善?
www.fjnet.cn?2012-02-08 15:08? 陳小二?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月2日,哈爾濱雙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販被當地城管強征了數十或百余袋元宵。商販稱,城管當天開著三輛車在大街上收元宵,然后送給當地敬老院。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就是個搶的單位,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2月7日據央視) 這位說出“這就是個搶的單位”這種話的城管,不知道是否是哈爾濱雙城市城管執法局雇的“臨時工”。 在這起引起爭議的執法事件中,無論是去執行任務的城管,還是回答問題的“臨時工”,都可以說犯了三個很嚴重的錯誤,以至于觸了眾怒。 首先,城管不清楚何為強征。倘若是戰時或者是突發事件中出現“強征”市民財務的情況,相信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對征用的適用范圍非常嚴格,除因國家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外,一般唯有緊急情況下才可以征用公民財產。如因抗擊非典之需而緊急征用某些物資;特別緊急的甚至雖可以即時強制征用,但事后需要按照行政權限補辦批準手續,并給予一定的補償。 試問,去敬老院給老年人送元宵,能算的上緊急情況嗎?不知敬老院里的老人是急需這140袋元宵救命呢還是需要當藥引子治病?行政執法的基礎必須是有法可依,可是,在這次“強征”過程中,不知雙城市城管執法局依的又是哪部法律呢? 其次,城管不清楚怎樣做慈善。慈善的目的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危救困。人們既不能用打家劫舍的錢去資助失學兒童,也不能以“為了窮人、弱勢群體的利益為名”,動用別人的財產。因為這樣做,一來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二來違法了慈善自愿平等的原則。 任何扶危濟困的行為,必須由捐助者自愿決定,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權利強行別人做慈善。但是,現實生活中,往往會遇到動用公權力“命令”居民、職工捐款的情況,這樣的做法,實在是有違慈善的初衷。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關新聞
- [ 02-08]執法靠搶:一語道破妖魔化城管的天機
- [ 02-08]哈爾濱雙城市城管“搶”元宵敬老
- [ 02-08]城管“搶”元宵敬老
- [ 01-31]城管執法沉默不是“足金”
- [ 01-31]城管“圍觀執法”釋放出善意
- [ 01-30]城管“圍觀”,成為執法“景觀”
- [ 12-15]“打撈城管”中的對話姿態彌足珍貴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