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南方網)
這樣的解讀被很多人理解為,新的刑訴法將導致“秘密拘捕”被濫用。在目前的我國法治理念和執法環境下,這種擔心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因為執行這種權力的公安部門如果不提高素質,不加強法制精神的養成,這完全可能存在濫權問題,但這個問題也不是僅僅體現在這里,在新舊體制轉型期間,權力部門的這種不到位可以說是無處不在。不能因潑掉洗腳水連嬰兒一切倒掉。新刑訴法的進步性應該得到昌明,而不是倒退。
被媒體廣泛列舉的有可能導致“秘密拘捕”的三種情形,前兩種都好理解,唯有“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不易被理解,其實這正是新刑訴法的最大亮點,這一條必將使很多人感到背寒,那就是“貪官”。
為何有此一說,在黨的紀律處分中,有一條叫“雙規”,它就是在規定地點、說交代指定問題。被雙規則者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條款界定的情形,他被秘密或無告之帶走,他被監視居住。但這只是政治處理措施,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廣泛使用,并且具有很現實的作用,但沒能體現黨依法治國的理念。
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對哪些貪官最適合,一是他們是官,關系網發達,較早公開完全有可能影響案件偵破,二是面對目前腐敗案件高發,窩案增多的情形,刑訴法有了這條規定,將會發揮公安按部門的強大偵查力量,直接接入反腐敗工作中去,不僅體現了依法治國精神,必將提高我們的反腐力度和懲處效果。
這次新的刑訴法中有這么一條界定,其實就是把“雙規”上升到法治的軌道,符合黨的通過法律把黨的意志體現為國家意志,并以此治理國家,這不僅是對腐敗分子更為有效的打擊和震懾,體現了黨和國家依法懲處腐敗的決心,這是我國法律體系在實踐基礎上的一次總結和進步,并非某些人理解的倒退,而將成為反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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