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稱,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俗稱利滾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8月23日《重慶晚報》)
眾所周知,廣大中小企業由于融資難,很難通過金融機構融資,不得不通過傳統的民間借貸方式緩解融資難題,幫助企業順利渡過難關。但是,一方面由于受《白毛女》的長期影響,在很多國人眼中,“利滾利”是一種封建剝削方式,導致不少人不支持“利滾利”,擔心“利滾利”合法化會制造出新時代的黃世仁和楊白勞,使得民間信貸在“利滾利”方面存在分歧。另一方面20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下發文件明確表示,“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利滾利”在法律得不到保護和認可,使得當下民間信貸存在眾多問題,并引起一系列糾紛,甚至是朋友破裂。
筆者認為,在當下銀根收緊,企業容易難度越來越大,對民間融資的需求缺口越來越大的背景下,“利滾利”合法化無疑是給按“利滾利”慣例收賬的越來越火熱的民間信貸吃了一顆定心丸,讓廣大市民可以放心的將閑余資金投入到民間信貸市場,對外投放高利貸,推動民間信貸的發展,這既能增加市民收入,又能為需要資金的企業提供資金,可以說是企業與放貸人雙贏。
事實上“利滾利”在今天并非完全非法,只是在民間信貸這一塊屬于非法的而已,在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上“利滾利”是合法的。說白了,從當前法律角度說,“利滾利”只不過是金融機構的專利而已,民間信貸“利滾利”不受保護實質上是兩條標準的產物,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型表現。換言之,從公平角度說,既然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上可以“利滾利”,那么民間信貸也應當允許按“利滾利”收賬。
其實擔憂民間借貸按“利滾利”收賬會制造新時期的黃世仁和楊白勞沒必要,這種想法實質上無異于杞人憂天。眾所周知,當前國家在民間信貸實行最高利率限制制度,即民間信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的法定利率的4倍。換言之,縱然民間信貸按“利滾利”收賬,但是由于最高利率的限制,利息也不會太多,絕對不會出現黃世仁和楊白勞那種現象。
當然任何事物有利也有弊,“利滾利”合法化雖然能推進民間信貸市場的發展,能幫助需要資金的企業解決容易難的問題,但是廣大市民在“利滾利”和高利貸的吸引下,紛紛投資民間信貸,一旦借高利貸的企業資金鏈斷裂,還不上貸款,結果廣大投放高利貸的普通老百姓將血本無歸,損失慘重。從這個角度說,治本之策是金融機構改革機制,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鏟除高利貸生存土壤。
- 2008-11-18承認民間信貸,地下錢莊可能走向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