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撥付和使用的詳細信息。相關負責人稱,這是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信息披露行業規則,今后還有望在《慈善法》中體現。(8月24日《京華時報》)
7月份,民政部門出臺《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11-2015年)》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多處出現“透明”字眼;如今,又專門出臺措施指引善款信息披露,說明監管部門意識到,唯有順應民意打造透明慈善,中國慈善事業才有生命力。
相比過去在推進慈善透明方面的努力,此次公布的指引,針對性更強。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方式等方面規定更加細致規范。但在我看來,出臺這份指引的意義仍然有限——只能引導不能強制,慈善機構不一定會愿意公開善款去向。
這是因為部分慈善機構缺乏信息公開意識。而且,在制度設計上只有粗放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所以,慈善機構能否自覺公開善款去向值得存疑;即便個別公益機構有信息公開的意識,但在缺乏科學制度設計的情況下,信息公開顯然不一定能讓公眾滿意。
從民政部門的表態看,如果指引的執行效果好,將會在《慈善法》中有所體現,
最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說,公開捐款去向一旦進入《慈善法》將具有強制性。但問題是,《慈善法》何時才能出臺?沒有《慈善法》的強制約束,公開捐款去向只能靠“指引”?
眾所周知,輿論對《慈善法》已經呼吁多年,至今卻沒有進入人大審議程序。據說,擱置的原因是,在慈善組織的登記注冊、慈善募捐行政許可等關鍵問題上仍有爭議。難道說,就這么無休無止地爭議下去而置公眾感受于不顧嗎?
如果《慈善法》不能早日出臺,那么支撐和保障公益事業的制度基礎,只能是滯后殘缺、低層級碎片化的。而且,即使《慈善法》出臺了,也不一定能完全強制慈善機構按照公眾要求公開信息。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后,很多部門在公開相關信息方面,都不夠積極主動。
“三公”經費是限定時間強制公開的,但公開情況卻仍不太理想。由“三公”經費聯想到慈善信息,我以為,僅有《慈善法》還不夠,還應要有相關配套制度,對慈善信息公開定標準、立規矩、樹模板。對不達標者嚴厲處罰,避免“三公”經費公開亂象在慈善領域重演。依靠慈善機構自己公開信息遠遠不夠,必須要有強制性的制度約束,這既需要《慈善法》,也需要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全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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