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晚上,達芬奇家居的官方網站上掛出了“道歉信”,聲稱“誠懇地向消費者表達我們的歉意”,但文章做得很“巧妙”,其稱:近日有關媒體就達芬奇銷售的部分國際品牌家具提出了質疑,“主要集中在某些產品產地標注問題、質量問題以及不規范宣傳問題”,本公司虛心接受政府部門、媒體與社會公眾的監督,“我們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絕不推卸”。
奧妙在于,什么問題達芬奇都沒有承認,只說產地標注、質量問題是媒體的“質疑”。一不承認有問題,二不談賠償、退貨,難怪大家不答應。在廣州某達芬奇門店,已經有消費者開著豪車堵門。
從三聚氰胺奶粉,到染色饅頭,再到達芬奇家具,消費者無論消費能力強弱,都屢屢受騙受害,該怎么辦?無非兩條,一是政府加強監管,這些年工商、質檢、藥監等部門,正在逐步完善監管工作,但效果遠未讓人滿意。另一方面,就是消費者自力救濟,比如,通過媒體曝光維權;由消費者組成的非政府組織自下而上形成壓力,表達訴求;以及通過法律訴訟維權。
若要真正啟動民間的自發維權,對無良商人“森嚴壁壘,眾志成城”,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懲罰性賠償;二是集團訴訟制度。
首先,要調動消費者維權積極性,震懾不法商人,提高違法成本,高額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需的。按普通法理,賠償即是對有形、可度量損失的補償,但案件標的可能就是一包奶粉。正常的索賠根本打不痛大企業,所以才有了懲罰性賠償機制,賦予個體消費者提出“天價”索賠的權利。依美國相關判例,如果商家對產品質量缺陷“惡意”隱瞞——長期隱瞞,明知缺陷而不改正,就會招致天價賠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吸收了英美法的經驗,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該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雖然,目前法律還只限定在致人傷亡等嚴重情況,像達芬奇這樣的,還不適用。但如果司法機關敢為天下先,選擇合適案件做出“天價”賠償判決,對那些長期惡意隱瞞產品缺陷、罔顧消費者安全的商家,課以重金賠償,就可激活這個制度。
坦率說,無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退一賠一”,還是《食品安全法》里的“損一賠十”,都不足以打痛無良商家。“若藥弗瞑眩,厥疾不瘳”,該是司法機關下決心用猛藥的時候,祭出懲罰性賠償的“大殺器”懲罰無良商家。
其二,是集體訴訟制度。個體消費者難與無良大企業對抗,訴訟費用也不經濟,那么,就需要抱成團依法維權。
通常意義上,“集體訴訟制度”是弱勢群體維權的成熟手段,將紛爭納入法治渠道,避免對社會造成傷害。如1966年,美國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條,放寬了“集體訴訟”的門檻。之后,針對環境污染、證券詐騙、產品質量的大量集體訴訟出現,為草根民眾提供了一條可行的維權通道。因此集體訴訟被譽為“有史以來社會功用最大的救濟方式”。
我國目前雖然沒有“集體訴訟”制度,但有與此相近的“代表人訴訟”。從司法實踐看,針對產品質量問題的集體訴訟,還篳路藍縷。但證券案件的集體訴訟已方興未艾,最高法也發布司法解釋予以規范支持,注冊會計師、證券公司的相關人員也感受到了壓力。震懾效力是很明顯的。
一旦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出現問題,輿論大棒總是指向政府部門監管不力,盡管在有些領域,監管不力確為導致惡果的原因,但監管成本太高同樣是真相。俗語云,小偷總比警察多。
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那么就需要降低消費者的維權門檻,放進“活水”來與無良商人博弈。要讓消費者的維權更有力量、更有組織,避免造成其他社會危害,正需適時放開懲罰性賠償和集體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