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連日來在山東、安徽、江蘇等地調查發現,西紅柿、黃瓜等蔬菜以及西瓜等水果大量使用催熟劑“乙烯利”、“綠直靈” 。這些蔬菜不少是在還沒有成熟時被抹上“催熟劑”提前上市,進入百姓餐桌的。基層農業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在“無公害蔬菜”的檢測體系當中,催熟劑使用標準不健全,沒有“催熟劑”的相關檢測指標,因此無法判斷植物激素的使用是否過量。(7月18日廣州日報)
看了這個報道,又是催熟劑使用標準不健全相關部門很難監控,多年來食品監管標準滯后總成了監管部門的擋箭牌。食品監管標準滯后不僅讓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成堆,而且也讓洋食品鉆了不少孔子,“食”面埋伏,我們的肉身屢屢受傷。筆者認為,改變食品監管標準滯后現狀刻不容緩。
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是,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屢屢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無標準或者滯后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的標準化法1989年開始實施,形勢早已發生變化,標準化法修訂工作開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臺。《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可我們有些食品標準長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變,不但給一些造假企業鉆漏子提供了可能,也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國家形象。
筆者曾參加過幾個國家標準的起草和制度,對標準指標落后和滯后深有體會。一是標準指標制定摻雜很多主觀領導不良傾向。往往標準低一點,就有大量企業被放進去,而標準一高,一些生產能力落后的企業就會被淘汰出局。而我們的某些標準恰恰是遷就了一些落后企業,質量不高。二是,制定國家標準費用較高,而國家對此補助有限,不少花費往往是企業贊助,不可避免地摻雜了企業的“意志”,使有些企業就成了低標準的受益者。三是,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四部分構成,數量眾多,經常出現交叉重疊、相互沖突等問題,令執法部門無法監管。四是,與發達國家的食品標準相比,我們差距較大,國外食品標準往往處于“動態”更新中并不像我們這樣一訂了之。在經濟社會日新月異的今天,食品標準滯后造成監管乏力,致使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按下葫蘆起了瓢。
改變食品監管標準滯后現狀刻不容緩,就是國家要撥出專項資金,加速食品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完善,標準的制定應該去掉企業的聲音,由國家層面組織有公信力的業界專家等參與,過程要公開透明;而且一定要不能‘內外有別’,要向國際標準看齊,或者就采用國際先進的食品標準,逐步改變現在的食品監管標準滯后總是挨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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