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個航班因為天氣原因取消了!”為了趕一個重要會議,記者7月15日8點多就趕到煙臺萊山機場取已訂好的機票,準備乘國航的航班飛往北京,可機場服務員給了記者當頭一棒。“為什么呢?”記者很愕然,因為外面艷陽高照,應該沒有天氣方面的問題。(7月18日《新華每日電訊》)
煙臺艷陽高照,青島至北京的航班正常起飛,國航煙臺至北京的航班卻猝然取消。這不僅打了乘客一個措手不及,也令乘客感到費解與不滿。人家的航班正常飛行,難道國航的飛機忽然感冒發燒了?如此不能自圓其說的解釋,如何讓人信服?就算真的因為北京頭天晚上下暴雨影響飛機降落。國航方面也應該及時告知乘客,讓乘客有所心理準備,對后續工作做出安排。如今,乘客趕到機場才獲悉航班取消的消息。離起飛時間不到一個小時,乘客才收到取消航班的短信。后面又沒有改簽的航班,這讓乘客如何是好?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乘客購買國航機票,他們與國航之間就是消費合同關系,國航理應為乘客提供約定的服務,按時起飛,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而且國有航空公司并非單純的經營企業,還帶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如實說明航班取消的原因,對乘客做出賠償,做好航班取消的善后服務,是國航的義務。然而國航方面與乘客消磨時間,110余名被延誤的乘客,只有約30名乘客獲得了200元的補償金。國航賠償乘客如此消極,根本不像大航空企業的作為。
不可否認,航空飛行安全是一個復雜的體系,飛行安全存在個性差異,天氣變化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在專業領域,國航比乘客更有發言權。但是在場乘客的“現身說法”又讓人糾結。這位乘客去年臘月二十七坐國航的飛機從北京飛煙臺,國航說煙臺下大雪航班取消。然而,東航飛機正常起飛,乘客打電話回煙臺,得知煙臺天氣很好,根本沒下雪。原來國航把飛機調去飛沈陽了。國航此次取消煙臺飛北京的航班,莫非又在重復昨天的謊言?
很快,這名旅客的“經驗之談”得到了驗證。記者在國航服務臺領取了一張“航班延誤證明”,上面列了4種航班延誤情況:航路天氣、機械故障、飛機調配、其他,“延誤證明”上勾的是“飛機調配”選項,而不是王經理此前說的“天氣原因”。跟乘客解釋是“天氣原因”,“航班延誤證明”上卻是“飛機調配”。國航對此該作何解釋?而后王經理“不經意”透露,他們航空公司處理這種情況的“技巧”就是“取短保長”,即保住長線航班,取消短線航班。煙臺飛北京,恰就是“短線”。至此,“因天氣原因”取消航班的謊言不攻自破。
在商言商,國航中途調配飛機,卻以“天氣原因”解釋之,或許有利益層面的考慮。比如,人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不僅面子上不好看,還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因天氣原因取消航班”,國航的責任相對較輕。但是國航如此做派,只會讓其公信度降得更低。在我看來,國航在大晴天取消航班不僅違約,而且喪失了起碼的誠信道德。
不僅國航以“天氣原因”解釋大晴天取消航班。由于體制不順、機制不活、壟斷未破,乘客與航空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除了民航內部規定以外,對航空企業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約束。國有航空企業積弊甚多:比如,東航飛機曾集體返航;集體封殺民營航空;機票價格信息霧里看花;飛機晚點、延誤;不尊重乘客知情權,對乘客的正當要求不通融,違約不擔責,攆乘客下飛機,京滬航線因京滬高鐵故障馬上翻臉漲價……
對此,我們不能奢望用腳投票喚醒航空企業的責任意識,不再以“天氣原因”解釋大晴天取消航班。相關管理部門更應該思考:激活并保護合法市場競爭(特別是來自民營航空企業的競爭),打破國有航空企業的壟斷地位;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輿論監督,消除航空企業習慣性傲慢心態,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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