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灣事故1個月后,國家海洋局全面披露漏油信息,并依法處罰相關責任人。中海油不承擔責任,康菲中國收到不高于20萬元的罰單;同時海洋局將代表國家提出生態損害賠償要求。(《京華時報》7月5日)
針對渤海灣漏油事故,雖有關方面做出“中海油不承擔責任”的處理意見;但筆者認為,中海油作為中央特大型國有企業、中國最大的海上油氣生產商和世界500強企業,理應在漏油事故中承擔起更多更廣的社會責任。
知名企業社會責任論者阿爾奇·卡羅爾(Archie B. Carroll)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之和。
筆者注意到,中海油官網“社會責任版塊”有“中海油一直致力于追求企業與人、社會和自然的和諧進步……不斷為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進步和人類更加美好的未來貢獻自己的力量……始終把對環境和社會的承諾銘記于心,做負責任的企業公民”等內容。由此可見,其十分重視并愿意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
單就“渤海漏油”事件來看,中海油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處理與應對,似乎有些“乏善可陳”。也就難怪輿論的“槍口”直接瞄準中海油的“瞞報與失語”。
企業的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要求企業要在遵紀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法》等法律、法規;尊重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且不說“漏油事故導致840平方公里的海水從一類水質惡化為四類水質”,單就中海油對6月4日海底溢油事故“失語瞞報”長達一個月之久,其無視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簡直讓人“瞠目結舌”。此處恨不見中海油“始終把對環境和社會的承諾銘記于心,做負責任的企業公民”的道德良心。
令人欣慰的是,據人民網消息,6日中海油首次表態將就漏油事件分擔經濟責任。中海油執行副總裁陳壁稱“對今后經濟上的責任,根據事件最后的性質判斷,根據當初中海油與康菲簽訂的石油合同的規定,來分擔責任。”
雷蒙德·鮑爾說“企業社會責任是認真思考公司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君不憶2010年爆發的BP漏油事故最終醞釀成美國歷史上最大的環境浩劫。據《南方周末》,BP公司面臨著巨大的懲罰:可能超過200億美元的民事罰款、刑事指控……。君不見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不僅導致知名奶企三鹿 “不復存在”,此事件還引發乳制品行業的骨牌效應,使中國乳業面臨空前的行業危機和信任危機。相似事件表明,呼吁企業承擔起社會責任十分重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但愿中海油以此次漏油事故“為鑒”,承擔起更多更廣的社會責任。正如其官網所宣稱的那樣,“始終把對環境和社會的承諾銘記于心,做負責任的企業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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