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道管制下
醫藥費為什么越“管”越貴?
西方有句諺語:“通往地獄的路往往是由善意的磚石鋪成的”,政府管制常常是對這條諺語的最好注釋。為了控制醫療費用,降低患者醫療負擔,政府引入了一系列的管制措施,管制醫院醫生行為,管制醫療服務及藥品價格,結果卻事與愿違。只要公立醫院在醫療服務和藥品零售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沒有消除,現有的所有價格管制措施均無助于減輕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而且還會帶來很嚴重的弊端。
1、管制醫療服務價格
政府先是管制醫療服務價格,但不管制藥價。政府規定,診療費用(掛號費)只能是統一的5元,不準高于這個標準。醫院為了實現壟斷收益,為了實施差別定價,在收取5元掛號費之外,就會給富人處方一盒價格995元的藥品(醫院采購價50元),這就是所謂的“以藥養醫”體制(即顧客購買一件緊俏商品必須同時搭配購買一些滯銷商品,其實質是商店用定價過高的滯銷商品價格彌補緊俏商品的過低定價)。
患者的醫療費用沒有任何下降,還是1000元,但由于價格從醫療服務價格變成了藥價,藥價的成本使得醫院的實際收入則下降了50元,這50元是完全的社會資源浪費,因為患者本不需要吃這些藥品,自然也本不需要生產和配送這些藥品。
2、管制藥品最高零售價
后來,政府不但診療服務價格被政府管制在5元,同時開始管制藥品最高零售價。比如,上述那種醫院自主定價為995元的藥品,政府規定最高零售價不準超過200元。
如果沒有新的高價藥品替代,現在醫生將給富人患者處方5盒上述藥品,并將該藥品定價為199元/盒,沒有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自然,患者的醫療費用依然沒有下降,還是1000元。醫院的收入下降了50元×5=250元,社會資源浪費增加到250元。
政府管制藥品最高零售價后,過度用藥、濫用藥現象開始出現并泛濫。而且,一旦一些藥品的最高零售價被政府強制降低,藥企總能夠利用新藥審批和單獨定價政策給醫療機構及醫生提供新的高價藥品供其處方。
3、管制醫療機構的購銷加價率
現在,政府不但管制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最高零售價,還進一步管制醫院藥品的購銷加價率,規定其不能超過15%。這意味著,采購價50元的藥品過去能夠賣到199元,現在不可以了,最高只能賣到57.5元。如果該藥零售價要達到199元,采購價就要達到173元。利用在藥品采購上的買方壟斷地位,醫院和藥品供應商合謀抬高藥品采購價,把過去50元的采購價提高到173元,然后醫院加價15%以199元的零售價銷售,依然向那位富人患者處方并銷售5盒藥。而那虛增的123元采購價并不會歸藥品供應商所有,其中大部分比如100元以返利和回扣的形式返還給醫院及醫生。患者的醫療費用并沒有下降,而醫院(醫生)的收入下降了,社會資源浪費得更多了。
- 2010-09-153萬元醫藥費是殺死廖珍平的罪魁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