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江蘇射陽縣千余村民失地大逃亡”引發關注。射陽縣委稱經過調查,網帖所述內容失實,系個別人編造。射陽縣表示網帖涉及土地是承包經營不是強占,且給予拆遷補償;此外涉及農戶500人,未現大逃亡。(6月26日新華網)
一則《江蘇射陽:千余村民失地“大逃亡”,二萬畝土地被強占長野草》網帖,激起了強烈的反響,公眾關心的事件真相,以及能夠得到妥善處置。當地官方及時予以澄清,反應無疑是迅速的,不過,看到有關回應內容,筆者覺得,對這樣一起網絡事件,僅僅辟謠顯然是不夠的,不對自身工作作深刻的檢討,正在并且克服存在的問題,就難以消除大家心頭的疑云,給出有說服力的交待。
當地宣傳部的回應稱,1984年,射陽將由政府圍墾并配套完成供電、水系、道路、橋梁、電站等公共基礎設施的灘涂分塊到各個鄉鎮,由鄉鎮與農戶簽定承包開發合同。1986年,根據市政府規范沿海灘涂開發的文件精神,射陽成立了射陽港綜合經濟開發區,將原分配給各鄉鎮開發的灘涂,全部整合給射陽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因管理主體發生變化,加之原合同責、權、利不合規,1986年射陽港綜合經濟開發區與開發戶重新簽訂養魚承包合同,同時注明廢止原承包戶與各鄉鎮簽訂的合同,承包期限改為1—3年。
當初管理主體的更換、權責的變化、合同的變更等等,有沒有充分地告知農戶?倘若農戶不知情,如今出現這些“誤解”到底該誰擔責?更重要的是,按照所熟知的政策,農村承包土地就是一定30-50年不變,而射陽官方認為,“承包合同享受30—50年不變”情況不實。因管理主體發生變化,責、權、利不明確等原因,1986年射陽港經濟綜合開發區與開發戶簽訂了新的承包合同,同時明確注明原合同廢止。人們想知道的是,單方面廢止原來的合同,而改為1-3年,當地政府有沒有權利,是不是違背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綜合網帖內容和官方回應不難看出,30多年前,這些土地都是荒灘,當地政府鼓勵村民去開發。所謂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如今這里成了塘口、良田,更成為這些村民生存生息的依賴,然而,在土地財政的驅使下,政府說收回就收回,這種過河拆橋、卸磨殺驢的做法,民眾當然無論從生計考慮還是出于感情方面,都難以接受,做好充分的解釋工作、給予合理的補償安置,不但必要,而且也是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的征收、拆遷政策,這些,當地顯然做得不夠,而是采取各地比較常見的強拆辦法,民眾當然難以理解并支持。
而且,在國家嚴厲的用地和房地產調控政策面前,當地如此大規模圈地,到底是什么用途,有沒有合法手續,是否違背政策規定,對這一敏感的問題,政府的回應也采取了選擇性回避,更加重公眾疑慮。無中生有,造謠惑眾,誹謗政府,法律不容,后果很嚴重,這一點發帖人不可能不知道,為了一己之利冒這么大的風險,誰都會掂量掂量。把所有的問題都否定、推脫得一干二凈,似乎連捕風捉影都說不上,盡管誰都從內心希望當地政府是無辜的,被冤枉的,卻很難說服自己到底該相信誰。
應對輿情,回應民意,消除民怨,需要政府官員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謙抑包容的胸懷和直面問題的誠意,切實以執政為民的標桿去要求自己、衡量自己、檢討自己,并作出相應的調整對策,才能有效舒緩矛盾,化解矛盾,更好地促進穩定、和諧、發展,贏得民心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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