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制定良好的法律卻得不到善意的執行,好經也會讓壞和尚念歪,紙面上的權利難以送至公民的手中。執法能否有效約束膨脹的權力之手,能否切實秉承人權保障理念,是根治“被精神病”的關鍵環節。
歷時26年、數易其稿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終于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對精神病患從診斷到治療以及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詳盡規定,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設定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以防止出現“被精神病”。
曾幾何時,精神病院一度成為公民權利難以飛躍的法外特區。或是因為爭奪財產,或是遭受權力打擊,一個正常公民幾乎毫無抗拒就在所謂合法化手續中被強行收治,形同入獄。這是公民權利之災,是現代法治之恥。
強調對精神病診斷與收治立法,首先因為它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診治行為,直接關聯到公民人身、自由、名譽等重要權利。一個人一旦被診斷為精神病,極有可能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異于喪失了諸多公民權利。因此,對這種診治行為必須由普通的病學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調控。
此外,現代社會壓力增大,人們的心理問題日益增多。根據衛生部等部門發布的數字,中國現在的精神障礙患者有1億多。如此龐大的精神障礙患者群體,其權益的有效保護也需要直接訴諸立法手段,以防止借機打擊報復、侵害公民權利。
對于社會頑疾的治理,立法只第一步。能否從根本上糾治“被精神病”,確立起精神病患者的權益保護屏障,需要立法把好審查關口,在法律規則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上下足工夫?,F在看來,草案在這方面還有待完善。例如,草案中規定:評估結果表示患者不需繼續住院治療的,患者或監護人可依法辦理出院手續。那么如何保證“評估結果”的科學公正?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涩F實“被精神病”的案例中,又有誰可能傻到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當做依據?怎么防止一些人偷梁換柱?草案還規定了非自愿住院的適用條件,但這些標準全部面臨由誰判斷的問題,如誣告領導算不算擾亂秩序?一旦權力之手缺乏約束,這些標準都將為其所用。
不難看出,所有旨在防止“被精神病”的立法設計,面臨共同的困境:在“有病推定”的前提下,如果本人不能自主決定,到底誰能代表“患者”的意志?誰能確保針對“患者”的決定合乎正義?立法如果缺乏細密性,就容易被曲解和利用。
如果制定良好的法律卻得不到善意的執行,好經也會讓壞和尚念歪,紙面上的權利難以送至公民的手中。執法能否有效約束膨脹的權力之手,能否切實秉承人權保障理念,是根治“被精神病”的關鍵環節。基于對執法疏漏的擔憂,在司法環節為公民提供救濟的路徑就顯得十分必要。所以,終結“被精神病”有了立法這第一道工序,還需要全面將精神衛生納入法治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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