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毒面目猙獰,正如火災礦難、傳染疫病、有毒食品,也正如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近年來一再考驗社會神經的韌性。猶如在局部麻醉部位深刺一針,檢測公眾在歷經公共環境事件的不安、恐懼、憤怒,以至于經年累月的疲態之后,還有無痛感。血液是人體寶貴的紅色生命之河,鉛毒以直接的、顯見的生命健康為代價,尤其對兒童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故每次公眾都禁不住咝咝吸氣。
如同被打開的潘多拉魔盒,鉛元素幾乎在一夜之間成為廣東紫金縣村民的夢魘。最新的報道說,紫金縣血鉛超標人數已升至70人,其中69名是未成年人。鉛毒禍患,紫金當然不是第一個,陜西鳳翔、河南濟源、湖南武岡、福建上杭、云南鶴慶、廣東清遠、江蘇大豐、四川隆昌、湖南嘉禾、江蘇大豐、山東寧陽、安徽懷寧、浙江德清……紫金不過是血鉛超標事件一個新的逗點。
如果用畫“正”字的方法來記錄,一個“正”字表示數起血鉛超標事件,一長串正在蔓延的“正”字,仿佛一根帶血的繩套。前不久,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秘書長劉家新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鉛酸蓄電池企業主要分布在浙、皖、粵一帶,擁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近2000家,沒有許可證的不計其數。這足以讓人坐立不安,號稱行業內“環保型企業”的紫金三威公司尚且如此,那些“不計其數”的黑廠子呢?鉛毒這根繩索,定然會以猝然的方式撲通一聲落下,套住下一個村莊。
一再重復的血鉛超標事件發生后,救治總是“及時的”,調查總是“徹底的”,查處總是“嚴肅的”。我翻開未必十分詳盡的“正”字記錄本,真正沒讓公眾過于失望的血鉛事件查處僅有一例。2007年10月,河南省盧氏縣一家粗鉛冶煉廠非法生產七年之久,最終導致437名農民鉛中毒。隨后,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縣環保局6位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被訴。
此后,我基本再沒看到類似事件發生后負有監管責任的公職人員,被以同樣的罪名送上審判臺。慣常的情況是,血鉛超標既成事實,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或不承認工廠作為污染源與社會致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或把責任全部推卸到不法企業身上,追懲式的處置無一例外是按內部紀律條例,對治下的“辦事員”進行處分。開這個惡劣先例的似乎是陜西鳳翔縣,615名兒童血鉛超標,長達4個多月的調查和處理,公布的是縣委、縣政府被責令“深刻檢查”,外加一紙無姓無名的處理結果。縣里對外宣稱11名領導干部受到了處分,至今我們不知道一個干部的尊姓大名,也不知挨了怎樣的板子。
監管不力導致嚴重公共環境事件,用內部紀律條例對相關官員進行處分,降職甚至撤職是必須的。但官員涉嫌瀆職僅受到內部處分,就等于降職撤職之類的內部處理,可以折合抵消相應的罪責。這樣的處理顯然有“刑不上瀆職官員”之嫌,法律的權威與公平受到挑戰。“罰酒三杯”式的處罰過后,或易地為官,或干脆風頭過后官復原職甚至提拔使用。
“有病”甚至有罪的“官屁股”上似乎注入了一層鐵膠水,對人民生命財產監守失職,對環境保護犯下了瀆職罪,居然照樣能將屁股“粘”在雷都轟不脫的官椅之上。受到重金屬污染群體的訴求和權益,經過一次次血淚的呈現,并未促動環保格局的整體優化,反而助長了現實治污模式的官僚習氣和不作為亂作為。于是,在一起又一起類似血鉛事件的悲劇面前,我們似乎有些束手無策。博弈仍在繼續,只能坐等它以新的方式、以新的程度再度釋放。
我們并不是無法可依,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刑罰不重,關鍵是執法不嚴。1997年《刑法》第408條明確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罪”,并規定: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行為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包括:“環境執法、監管部門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監管義務”。高檢解釋[1999]環境監管失職案的立案標準之一,包括“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現實中觸目驚心的血鉛超標事件,有幾個不夠“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呢?
國際消除兒童鉛中毒聯盟的專家曾告誡說,中國如果不注意鉛中毒的防治,20年后中國人平均智力將比美國人低5%。這還只是鉛中毒,不包括別的重金屬危害。20世紀初,魯迅先生曾發出振聾發聵的吶喊:“救救孩子”!先生是從掙脫封建禮教桎梏的心理層面層面發出呼吁,面對肆虐的鉛毒,今天我們不得不從生理層面呼吁“救救孩子”。縱觀每次血鉛超標事件,都是一場事先張揚的災難:不是天災,是人禍;不是偶然,是必然。鉛毒猛于虎,刑不上干部。戒律條條,法規俱在,卻總是被擱置一旁甚至視如敝屣,對孩子的傷害勢必有增無減。正所謂始作俑者,其無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