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條讓一喜一憂的新聞,放在一起很有意思:
重慶檢察院承辦的“法治與責任———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展覽?重慶巡展”已在5月16日開幕,這是首次以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全國性展覽。(5月17日《重慶晚報》)
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之后,已產生了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處以限制減刑的案件。但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范圍,引發了社會擔憂。(5月16日《瞭望東方周刊》)
如此對比,可否如此理解:一邊是對瀆職侵權犯罪進行高調的全巡展,一邊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范圍;即,一邊是顯示對吏治的隆重宣傳和嚴治決心,一邊是對官員貪污受賄罪采取寬容這態;即,在打擊官員的犯法犯罪上,宣傳上搞得很有聲有色,制度設計上卻躲躲閃閃。如若是這樣,無論如何宣傳,也不能讓官員有太多的畏懼,因為,制度上設計已經給他們鋪就了低成本的犯罪機會。
從定義上看,瀆職犯罪和貪污受賄罪是不一樣的,但兩者都發生在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權,甚至濫用職權的結果。都應該在制度設計上給予“精確打擊”,而所謂“精確打擊”,就是要“精確量刑”,只有“精確量刑”,才能“精確打擊”,讓犯罪無處可逃,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倘若做到這一點,那么宣傳就能起到殺雞給猴看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倘若做不到這,再怎么宣傳也收效甚微。
我們知道,要說做警示宣傳,誰也做不過朱元璋,他把貪官進行“剝皮食草”給其他的官員現場觀看,這種血腥殘忍的宣傳警示無人可及,嚇得官員面如土色,但明王朝貪腐之盛,歷史上有名。因此,靠制度而不是靠宣傳,是人類無數反腐嘗試后得到的最可靠的辦法。
我們當然承認,這些年,我們在吏治上確實下了很大的功夫,中央領導三番五次強調,嚴打一輪輪進行,宣傳教育長抓不懈,但效果并不太理想,貪污受賄、瀆職侵權屢見不鮮,且貪污受賄數額越來越龐大,瀆職侵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責任事故越來越突出。
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可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范圍,不能不令社會擔憂。
從這樣的刑法修改,我們固然看出對人道、文明的主流價值的尊重,但卻看不出對吏治從嚴整治的信號,相反,一方面提倡慎殺、少殺,減少死刑,一方面在生刑上不進行限制減刑,留下了人為操作的空間,不能不令人擔心,一些被免死的貪腐官員,則會利用各種手段和資源,獲得各種各樣的減刑機會,出現量刑不精確的偏差。這樣,沿著“免死-減刑-假釋”的路子走下去,很快就會變成“老子又是一條好漢”,最終損害司法公正。
事實上,按照刑法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可是,近些年來,官員因貪腐被判死刑的很少,被立即執行的更少,甚至連貪污上億、上十億的官員都被免死。而據官方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這確實大大削減了官員的違法成本,以至于讓官員不憚于“前腐后繼”。
預防貪腐,從嚴吏治,就要按中央的要求,使貪官“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后悔莫及”,這要靠司法的“精確打擊”,而宣傳教育只能是輔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