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護士郭俊梅,因不滿獎金分配而上訪。醫院外請醫師假扮“上級工會領導”與其談話,將其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并當眾宣布調崗。郭俊梅起訴后勝訴,法院判深圳二院登報道歉,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但認為診斷醫師無責,法官還希望郭俊梅不要得理不饒人。郭俊梅表示,她會繼續上訴。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單位為打擊報復上訪或舉報人,將之“精神病”的案例頻頻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如何防止此類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惡性事件再度發生?
精神衛生立法勢在必行
認定、強制收治精神病人涉及對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這一基本權利的限制,制定專門的《精神衛生法》勢在必行。遺憾的是,《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開始起草,歷經26年仍“千呼萬喚出不來”。關鍵在于精神科醫生與公眾、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精神病患者的強制收治問題上,分歧很大。多數精神科醫生支持以法律形式肯定強制收治,而社會公眾普遍擔心“被精神病”。
我國現實中的精神病收治存在諸多制度性缺陷,諸如:強制收治一直缺乏法律意義上的程序規范。醫院可以在從未見過當事人、從未作出診斷的情況下,派人將當事人用“綁架”的方式強行收治;醫院往往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為由,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缺乏有效的異議和救濟機制,一旦被收治,沒有第三方機構來處理異議,當事人的任何抗議都是徒勞的;司法救濟失靈,出院后試圖通過訴訟來維護個人權利的當事人面臨著起訴難、取證難等重重困境。
導致強制收治制度性缺陷的深層原因,主要在于醫院一廂情愿地將強制收治視為純粹的醫療行為,而否認強制收治是涉及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將引發法律后果的涉法行為。并且,醫院往往片面地用醫學標準代替法律標準,將醫學上的“自知力”作為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標準,賦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送治人以“監護人”的地位。這就為任何人都有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找到了堂而皇之的借口。
如何既能使精神障礙患者得到及時有效治療,又能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是精神衛生立法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