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國家工商總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2010年工商機關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十大典型案例》。與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這10個典型案例都沒出現違法企業、商家、經營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豐臺區××建材市場”、“廣州市××音響有限公司”、“××表行”、“成都××貿易有限公司”等(5月2日新華網)。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是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能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在于發揮人民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一方面讓人民群眾提高同違法違規行為斗爭的自覺性和識別能力,加強自我防范意識;另一方面,也是讓違法違規企業為自己的行為買單。然而,當公布十大案例卻不公布單位名稱時,上述效能就會大打折扣,對公眾的教育意義無法實現,對企業的警示意義更加消失殆盡。結果只能讓違法違規企業逃過一劫,因此不知悔改,繼續違法違規,而消費者則繼續被騙,整個市場依然不能規范。所以,從強化監管的角度看,對于違法違規企業是不能施仁政的。
不過,最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國家工商總局的解釋。工商總局內部人士解釋說,在公布典型案例時,主要是希望消費者能通過案例,增強維權意識和能力,不公布企業名字主要是從社會穩定出發,共建和諧社會的角度考慮。原來他們不公布違法違規企業的名字是為了“維穩”和“和諧”。這樣的說法實在讓人莫名驚詫!
某些官員的所謂“維穩”就是兩件事:一是,當發生重大事故時,隱瞞不報;二是,禁止老百姓上訪。這種“維穩”不過是用“紙包火”的辦法來維護自己管轄區的虛假的穩定。現在,國家工商總局又給“維穩”賦予新的含義:為違法違規企業隱瞞侵權行為也是“維穩”。在他們看來,如果曝光了商標侵權企業,這些企業就會經營不穩,利益受損;而不曝光這些企業,確實可以讓企業穩定。可惜,被商標侵權的消費者卻是有冤無處伸了。我們不知道這些官員究竟代表誰的利益,站在什么立場?他們眼里有沒有公平正義?這樣的“維穩”又能有什么正面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