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土地政策有重大調整,企事業單位可以自建保障房。新政策規定,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我省允許各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變更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設保障性住房,解決本單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職工住房困難問題。(4月21日《山西日報》)
應當承認,放寬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的政策限制,符合廣大群眾的心聲和需求,算得上是順應民意之舉,有助于解決廣大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也能緩解住房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壓力。不過,筆者擔心的是,放寬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的政策可能會淪為公務員的專利,真正需要通過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的企業職工享受不了。
不管是住房建設保障性住房,還是企業建設保障性住房,都需要寶貴的土地。在當前城市土地極度緊張的大環境下,土地非常難弄,能夠輕易得到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單位,顯然只能是掌握土地、分配土地的公權機關——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以及有政府撐腰的國有企業,不可能是廣大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中小企業,而且政府部門對于城市規劃一清二楚,熟悉何處土地可以建設住房,何處不可以建設住房。實際上當前很多中小企業連發展的建設用地都難以買到,更別說有土地用來為職工集資建房,這種政策設想只能是天方夜譚。從這個角度說,如果土地不能平等的提供給企事業單位,那么放寬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的政策只能最終淪為公務員的專利,只不過借著全民共享的美好理由平息公眾的不滿和質疑罷了。
其實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政策放寬,只不過是看上去很美,實際上很難執行,甚至過不了幾天就要夭折。目前國家對于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的約束和限制比較多,按照國務院的政策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換言之,山西放寬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政策,縱然順民意,得民心,但是違反了國務院的政策規定,從法律效力角度說,屬于無效政策,不應執行。
當然從根本上放寬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關鍵不是靠地方政府推動,而是要靠中央推動,靠中央修改政策來推動,甚至是通過立法手段完善企事業自建保障房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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