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城管執法問題一直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城管暴力執法,或遭遇暴力抗法的報道不時見諸媒體;城管職責不明確、執法手段單一、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引發了全社會對城管執法的高度關注,對城管執法加強法律約束的呼聲不斷高漲。據報道,近日長沙頒布國內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法規《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該條例首次明確了城管概念,對城管執法人員也進行了具體細致的制度規范。
規范城管執法,既要通過深化城管綜合執法改革,進一步理順體制和完善機制,更要進一步通過加快立法完善法制。筆者認為,長沙城管立法為推進全國城管立法帶了個好頭,積累了經驗,不過,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高度,有必要切實深化城管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加快城管統一立法,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從1997年開始,我國部分城市啟動了城管綜合執法改革試點,以期通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來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問題。然而,城管綜合執法改革試點至今10多年,依然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導致城管執法一直面臨法律缺席的尷尬窘境。法律的缺席,使得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弊病不斷凸顯,主要是城管執法機構權力過大和執法人員自由裁量余地過大的問題。此外,城管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也與職責不夠明確、執法手段單一、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關。在中央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今天,有必要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城管法,既賦予城管必要的執法權限和保護手段,讓城管執法擁有可靠的法律“后盾”,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明確城管部門的職責范圍,讓城管執法擁有明確的執法“邊界”,從而讓城管執法更加和諧有序有效。
事實證明,城管執法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法律約束。既然城管執法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這種執法權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權。而且城管執法不僅僅是一罰了之的問題,《行政處罰法》顯然并不能完全涵蓋城管執法的權限,需要專門的《城市管理法》明確賦予城管部門執法的權限和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快制定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對于明確城管部門執法的權限和范圍,解決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問題,具有至關重要的法律意義。通俗地講,就是解決城管執法“無法可依”的現實問題。
城市管理具有相當的綜合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盡管一部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并不能徹底消解城管執法的諸多矛盾和問題,但是沒有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勢必會凸顯城管執法權限的混亂,加劇城管執法職權與職責錯位。城市管理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形勢下,在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勢在必行,宜早不宜遲。況且城市管理全國統一立法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1996年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為城管立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同時,城管綜合執法試點改革已經推行了10多年,長沙等地在城管地方立法上積累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建議有關立法部門抓緊進行《城市管理法》的立法調研,在總結長沙等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制定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法》或《城市管理條例》。
城管立法是關系到包括行政相對人在內的廣大市民權益的重要立法,要始終堅持“開門立法”的原則。建議城管立法通過舉行必要的聽證會、座談會和公布法律法規草案等形式,既聽取專家學者的高見,更要聽取包括小商小販在內的普通市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讓小商小販也有自己的發言權,充分吸納民意。
城管立法要堅持城管部門的利益中立化,避免城管部門從城市管理執法中獲得既得利益,杜絕城管部門利益的法制化。如嚴禁城管執法人員搞創收型執法和私分罰沒物資。為避免食品安全問題,對于城管扣押的無人認領的食品均應銷毀,至于其他產品應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公告一定期限后收歸國家所有,絕不允許城管執法人員隨意私分罰沒物資。
城市管理是典型的社會管理,《城市管理法》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法,期待有關部門盡快將城管統一立法提上議事日程。
?。ㄗ髡呦邓痉ú克痉ㄑ芯克芯繂T、《中國司法》副總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