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民政部有關人士近日表示,有媒體報道的“墓地使用期限為20年”的提法存在誤區,按照墓地所占土地的性質和使用年限,墓地的使用期限一般為50年或70年。一般人常說的20年,是指護墓費的繳納周期。國家為了保護群眾利益,規定經營性墓地護墓費一次性收取周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20年之后,只要按期繳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
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民政部的解釋披露之后,坊間一片嘩然。在不少人的認識里,墓地的購買是一次性的,墓地的使用則近乎永久性的。很少有人知道,花在購買方寸墓地上的高昂費用,實際上不過是提前繳納的20年護墓費。這其實比“20年使用期限”還要糟糕。死后怎么辦,似乎也成了一個復雜而糾結的社會問題。
一般人不太可能專門去了解國家的殯葬制度,所以,對經營性墓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也知之甚少。以粗淺的常識看來,如果購買墓地所獲得的是墓地的使用權,則無論使用期限是多少年,到期后自可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延期。但遺憾的是,社會上口口相傳的所謂“購買墓地”,根本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購買”,只不過是和墓地經營者簽訂了一紙租賃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終止,更難以想像的是,一旦“購買墓地”的人沒有在20年后續繳護墓費,所存放的骨灰有可能被隨意處置。這種事實上存在的“死無葬身之地”的遠景,多少有點讓人不寒而栗。
在多數城市里,“購買墓地”的費用都非常昂貴,政府所屬的公益性墓地基本告罄,而經營性墓地不到半平方米往往需要數萬元乃至數十萬元。這個費用究竟是包含了租賃費和護墓費,還是僅僅為護墓費用,目前看比較含糊。20年之后續費又究竟要繳納哪一部分費用,國家政策規定亦很不明確。如果高昂的購墓費只不過是20年的護墓費,這一租賃價格未免顯得過于離譜,其背后所反映的或許是某種公共品供應存在制度短缺。
社會轉型波及人的殯葬,這是很容易被忽略的社會課題。原本由政府操辦的社會事務逐漸交給市場之后,市場化所帶來的困惑和痛苦也就揮之不去。無論從殯葬問題所覆蓋的社會面之廣泛,還是從入土為安的古老價值觀念出發,身后事的處理和安置都應該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如果這個領域的事務一律交給市場,而這個市場又因疏于管理而陷入信息紊亂,則身后事的巨大差異就必定會導致難以彌合的社會創傷。人們所說的“死不起”,以及媒體所報道的“十大豪華墓地”的存在,就是很好的證明。國家對墓地使用權歸屬和使用年限的政策規定,在“永久性墓地”的招徠下變得體無完膚。由財富所導致的不平等貫穿到死亡之后,也是對民眾幸福感的一種剝奪。這種“隨行就市“的殯葬現狀或許很難改變,但起碼的前提是不能剝奪普通人死的“尊嚴”。
任何法律都必須在前瞻性和現實性之間取得某種平衡。將近20年前制定的殯葬管理規定,很難覆蓋眼前的現實,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一旦法律的滯后已經形成嚴重的困擾,則其修訂就應該提上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如墓地的使用權能否從經營者向死者家屬轉移,護墓費繳納有沒有終止時限,土地使用到期之后應如何平滑過渡,對殯葬暴利應采取何種市場管控,20年后應該如何合理續費,對無續費骨灰應采取怎樣的社會安排等。更重要的是,法律在提倡綠色殯葬觀念的同時,還應該回應社會上客觀存在的傳統安葬觀念,把簡樸、簡易的墓地納入適當的保障范圍。只有從法律環節理順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把現實存在的殯葬市場納入嚴格的政府管理,只有整個社會對身后事形成了穩定的預期,“死不起”或“死不公”的抱怨才可能得以消弭。
從另一向度看,雖然社會的殯葬觀念在國家提倡下已經有了很大改變,但事關殯葬的制度和行政管理體系改革卻相對滯后,殯葬市場帶有濃厚的行政壟斷性質,又缺乏明確的管理主體。民政部門作為殯葬事務的主管機構,在處理現實問題時已經暴露出力有不逮的問題。殯葬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顯然也應該盡早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