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隨手拍解救乞討兒童”的公益活動,引發了是否應對兒童乞討現象進行司法干預的熱烈討論,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或反對干預的理由。
一種觀點認為,依人之常情,一般父母不會忍心讓自己的孩子去乞討,所以,當我們看到有成人帶著孩子乞討時,十有八九這些孩子是被拐來的,或者即便是收養的,也顯然違背了他們當初的收養承諾;因而,兒童乞討這一事實本身構成了司法介入的理由,因為它是存在拐騙犯罪或收養違約的強烈信號。
這在理論上可以成立,但作為其前提的那個判斷,缺乏經驗支持,實際上已經有調查顯示了相反的證據,許多甚至大部分帶著孩子乞討的,都被證明是他們的親生父母;退一步,即便攜童乞討可以構成對拐騙的合理懷疑,這也只能支持由此發動司法調查或實施臨時拘捕,而不能支持對攜童乞討行為的全面禁絕。
另一種觀點認為,正是因為社會對攜童乞討的寬容,才使得兒童拐賣犯罪無法控制,這是可能的,就好比,假如不實行牌照登記制度,車輛盜竊便無法控制,但這只能支持某種管制制度,而不是全面禁絕。
第三種,也是在輿論中獲得最多共鳴的觀點,認為讓孩子去乞討的事實,表明這些父母缺乏足夠的能力或意愿給孩子起碼的生長條件,他們的監護權應被剝奪;這一觀點是膚淺而魯莽的,它混淆了價值與權利,你基于某種價值觀認為一些狀況不可接受,并不能構成你對他人實施強制性干預乃至剝奪他的權利的理由。
自古以來,即便處境最悲慘的窮人也始終享有生育和按自己的方式撫養孩子的權利,只要極少幾次他們被制度性的剝奪了這一權利,比如出于優生學理由的強制絕育,還有澳大利亞政府剝奪數十萬土著父母監護權的行動,在事后,當人們清楚的認識到這些行為的倫理意義之后,少有人不視之為悲劇、災難和罪過。
禁止攜童乞討的真正理由,是耳聞目睹這些行為會給許多人帶來傷害,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假如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寬容、多元、自由的社會,價值觀立法就應最小化,主張者必須證明,支持立法的那種心理傷害是普遍、真實而強烈的。
有人或許會說,這種傷害發生在內心,其真實性和強度無從考證,這的確是個障礙,但并非毫無辦法,一個簡單的原則是:假如某種事果真會對你造成嚴重傷害,當出現交易機會時,你會支付某個代價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相反,假如你總是放棄這些機會,我們便有理由不相信你所聲稱的傷害。比如,你若真對吃狗肉行為感到痛苦、憤怒和嫌惡,你可能會掏錢買下一條真要被宰殺的狗,假如鄰居的換妻行為讓你痛苦嫌惡,你可能寧愿搬到一個房價更高或其他條件更差的社區,那么,假如社會果真充斥著會對兒童乞討現象感覺到真實而強烈痛苦的人,我們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顯然,我們會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討的人,多數會得到他們親友和鄰居的接濟,你看到有大量這種事情發生了嗎?
- 2011-02-12兒童的權利是受照料而非乞討
- 2011-02-09全民微博解救乞討兒童依然令人擔憂
- 2011-02-09“解救乞討兒童”需民間與公權互動
- 2011-02-09應禁止成人帶兒童乞討
- 2011-02-09杜絕兒童乞討關鍵在于“打拐”
- 2011-02-07解救乞討兒童政府應更積極 城管須介入
- 2010-09-17對不起,我不舉報乞討賣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