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教授在春節期間發起的“微博打拐”,成為一場公民行動。但隨著公安機關、媒體介入,事件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很多未成年行乞者,并非被拐賣兒童,而是在父母帶領下行乞,警察表示對此無能為力;另一方面,網友的拍照、警察的調查,的確傷害到了一些行乞者敏感的自尊。兩盆冷水澆向這場公民行動的參與者,“微博打拐”的話題漸漸集中為“解救童丐”,輿論漸漸開始分裂,特別是于建嶸教授提出“禁童丐”的立法建議,更是引爆了爭論:一些人認為這不切實際,更有侵犯他人權利的嫌疑。
中國社會對公民行動的游戲規則還不熟悉,產生爭論很正常。但這場公民行動不應淪為一場無謂的口水戰。在此,有必要厘清相關概念,使爭論各方回歸共識,回歸建設:相信社會的進步,學會尊重現實,尊重弱勢群體。
首先,未成年人行乞,會對他們的身心造成傷害,且違反法律。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是違法行為。現在,我們絕不應捍衛所謂“未成年人的乞討權”,也根本不存在這種權利。如果兒童行乞是一種權利,那么去做“童工”、“童養媳”是否也為兒童的一種權利呢?在一個權利意識相對薄弱的社會里,很多人并不知道權利能走多遠,也不知道權利該停在哪里。
我們應有這樣的共識:在這個“大國崛起”的時代,“童丐”是全社會的恥辱,因為我們沒能照顧好社會的未來。被拐賣兒童需要解救,童丐同樣也需要切實幫助。我們要共同解決這個問題。怎么辦呢?
也有人想到了“嚴刑峻法”。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1條規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具體配套規定,這造成新聞所報道的:對利用孩子乞討的父母,警察只好做口頭教育,不得不馬上放人。其實,即便堵上這個“法律空白”,又如何?拘留了父母,孩子由誰照顧?短短的拘留期之后,孩子還得回到父母身邊。
因此,指望通過一部法律或者警察的一場“颶風行動”,讓街上的童丐消失,既不現實,也是一種危險的想法。有人甚至將此與暴力強拆、城管收攤等而觀之。這種擔憂對妥善解決問題也是有益的:公眾對公權力不再全然“托付”,無疑是一種進步。
- 2011-02-10安徽童丐事件,為何又是“沒有發現”?
- 2011-02-09安徽阜陽政府限童丐“主人”10日內自首
- 2011-02-08安徽宮小村拐賣虐待兒童成風 殘疾童丐遍全國
- 2011-02-08微博打拐:童丐稱“爸爸會打我” 警方帶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