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表示,經國務院批準,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行,自2011年1月1日起,統一按10%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新京報12月29日)
享受了兩年的購置稅優惠政策,按理也該知足了。如今,本著治堵和汽車行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恢復原來的稅率,可謂理由充分。但這一理由是假設“之前10%的稅率是合理的”。如果這一前提本身就不合理,那恢復稅率是否就正當無比呢?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來自于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這一“暫行”就“行”了快10年。那時設立10%,是因為汽車還是一個小眾的交通工具,由為數不多的有錢者所使用,對此類帶有奢侈品性質的東西,征較高額度的稅,是符合稅收的調節作用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汽車早已進入普通白領家庭,成為一種較大眾化的交通工具,如今再按照奢侈品的類型征稅,顯然有悖稅收的本意。
治堵和汽車行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這一理由更是站不住腳。治堵應該更多依靠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的完善和道路規劃設計的縝密,讓無車族體驗到無車也能快速出行的好處,而大規模使用限行、限購這些行政手段,無疑是在用公權侵犯私人財產。再則,汽車行業結構調整,不就是倡導發展小排量嗎,而名為恢復實則提高稅率的做法,跟這樣的調整初衷也是背道而馳。
每個人都可以從自己的利益和方便角度出發想問題,解決問題,唯獨政府不行。它的每項政策都應該站在公共利益的高度,協調各方利益訴求,不能只為一個飄渺的大局,一個短暫的眼前治標效應,就從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著眼制定政策。這兩年,五花八門的稅種刺激著公眾的敏感神經,而各稅種“刺眼”的共同點都是呈上升趨勢,如給股市去泡沫,就調高印花稅;給房地產降溫,就醞釀房產稅物業稅;保護環境,就出臺車船稅。在名為調整卻唯有上調的改革中,理由又總是宏大無比。
本來,稅收是國家的重要經濟來源,征收無可厚非。正如美國的本富蘭克林兩百多年前曾說的:“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稅收和死亡。”雖“不可避免”,但征收有增加和減少兩個變化。我們目前的趨勢卻是減稅少,增稅多,對一個正在發展中的國家來說,這無疑是很致命的。發展的成果就是要讓公眾共同分享,譬如以前的農民要交農業稅,現在不但不交,國家還給補貼。但這一理念并沒有大面積推廣,對于城市的中低收入者來說,他們連土地都沒有,更需要國家在稅收方面照顧,卻一次次面臨各種稅收的上調。
現在國家是富了,但“國富”的最終目的是“民富”,如今各種政策卻繼續傾向于從大眾身上積累“國富”的資本。一個有責任的政府,一個為國民著想的政府,應該在面對大眾的稅收上,盡可能多做“減法”而非“加法”,以減輕公眾總體負擔為前提。宏大的理由我們已經聽得夠多了,但用收費進行這類調節的弊端也已經為公眾所熟知,拿一個10年前的暫行稅率標準,實在無法說明如今恢復的合理性。這方面,不如真正重視一下征集到的民意,千萬別讓民主成了一種掛在墻上的形式。
- 2010-12-06車輛購置稅優惠不妨搞成“終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