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長垣縣蒲西區曹屯村村民劉素香給記者發來一封郵件,講述了其74歲的父親劉玉山,因不接受長垣縣億隆房產公司的拆遷賠償標準,被長垣縣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罪申請批捕,至今已被關押5個月有余還沒有結果的事情(見11月24日《河南日報》)。
一畝多地的蔬菜大棚和三間房,開發商才給出2.5萬元的拆遷補償價格,被拆遷戶當然不會接受這樣低的補償價格。可是正是由于被拆遷戶不接受這樣低的價拆遷補償價格,被長垣縣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罪申請批捕。
開發商和被拆遷戶的拆遷談判,是一種自由的市場交易行為。被拆遷戶不接受開發商給出的拆遷補償價格,被拆遷戶就有權利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被拆遷戶也有權利主張自己認為合理的補償價格。開發商給出的價格合理不合理,不能由開發商一方說了算。
然而長垣縣公安局卻從中插了一杠子,顯然是想強迫被拆遷戶接受這個價格,以便造成既定的交易事實,好讓開發商在拆遷過程中以低成本節省拆遷費用。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說74歲農民劉玉山拒絕拆遷的行為,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那么被追究敲詐勒索罪的,也應該是倚強凌弱的開發商,也應該是那些強迫被拆遷戶交易的當地政府部門。
被拆遷戶拒絕接受開發商的不合理補償條件,被當地的警方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當地的政府部門為被拆遷戶網羅罪名,陷害無辜良善于冤獄,到底是在意欲何為?
事實上在74歲農民劉玉山被定敲詐勒索罪的同時,長垣縣億隆房產公司并沒有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更沒有要求當地警方定劉玉山的敲詐勒索罪。也就是說劉玉山的敲詐勒索罪,沒有被敲詐的訴訟主體,作為“受害者”的長垣縣億隆房產公司,既沒有認為劉玉山拒絕拆遷的行為,是一種敲詐勒索行為,更沒有要求警方以敲詐勒索罪罪名逮捕劉玉山。當地的公安局、檢察院自作主張為開發商一條龍服務,以莫需要的罪名抓捕劉玉山,完全是當地政府的媚富行為,完全是對于開發商的獻媚行為。
長垣縣的政府部門如此亂權,甚至于置法律的公平公正于不顧,網羅罪名設計陷害被拆遷戶,已經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了。當公權力淪為開發商的走狗時,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無法維護和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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