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二奶”的財產權問題,最高法院通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其第二條這樣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且繞開條文,說一個案例。這就是著名的張學英案。張即世人眼中的“二奶”,與她同居的黃永彬死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價值4萬元的遺產贈予張學英,骨灰盒由張負責安葬。此遺囑并在公證處得以公證。黃死后,其妻未按遺囑執行。張學英則一紙訴狀告上法庭。2001年10月11日,四川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管《繼承法》有明文規定,遺囑亦非作偽,但黃永彬將遺產贈予“第三者”之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的規定,因此駁回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此案一度沸沸揚揚,激起無數爭端。質言之,這是一個錯謬的判決。“二奶”的問題,在于道德,而非法律。你可以從道德上鄙棄她,卻不能從法律上剝奪她的合法權利,這其中之一,就是繼承權。黃永彬的遺贈與張學英的接受,和“二奶”沒關系,只關乎黃的財產處分權與法律程序。
張學英案埋下了一個悲劇的伏筆。這些年來,一旦“二奶”與財產發生關系,如果鬧上公堂,對“二奶”來說,輿論依然如泰山壓頂。最吊詭的一個說法,是“無過錯二奶”的財產權應該受到保護。我始終搞不懂,為什么要區分“二奶”有無過錯?怎么區分?這種差別與財產權有什么因果關系?難道一個罪人,譬如貪官、殺人犯,就應該被剝奪最基本的人權與財產權?況且做“二奶”并非犯罪呢。
從表面上看,“二奶”的財產權危機,起因于道德問題被迫轉化為法律問題。“二奶”們不但要為德行的殘缺背書,還要為司法的歧視買單。可在實質上,則不僅是“二奶”的問題,更是財產權的問題。一個自然人,若連自己的財產都無法依法處分,這財產權要它何用?對比英國普通法傳統之下的財產權制度,允許一個人把遺產饋贈給大學,而不顧自己挨餓的妻兒,我們這里這種對財產權的頑固堅守,堪稱教條;在當下,財產權卻處于十月圍城當中,什么都可以摧折它,包括有些權力,包括公德,甚至包括“二奶”——這不過是一個道德借口。
辨析至此,再看法條,當可一目了然。這一條司法解釋,對“二奶”的態度依然十分曖昧。一方面,基于“二奶”對《婚姻法》與社會公德的破壞性,其與包養者為解除同居關系所約定的財產性補償,內容違法,嚴格來講乃是無效合同,故“二奶”要求包養者支付該補償,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假如包養者已經履行了約定,且所支付的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他就不能主張返還,這無疑是在捍衛“二奶”的財產權,變相認可了“二奶”的合法身份。
這種矛盾其實很好理解。《婚姻法》之主體畢竟是一夫一妻制,所以必須否定“二奶”的興盛;同時,“二奶”也是人,她的財產也是財產,合法的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近年來,財產的權力外殼越來越堅固,這大概是為數不多的可喜的變遷。
不過,這條司法解釋僅針對“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只能觸及“二奶”的財產權危機之冰山一角。我們不妨視之為一次試水,好戲還在后面。因為“二奶”的問題遠遠不止是一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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