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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者是否應被剝奪受教育權
www.fjnet.cn?2010-08-30 10:49? 熊丙奇?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一名出身西部農村、家境貧寒、靠打零工讀大學的考生,在今年考研中筆試和綜合成績均列第一,因2008年曾替考,被蘭州大學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錄取資格。信訪和跪求未果后,考生滕漢昱以蘭大侵犯其受教育權為由訴諸法庭。(《河南商報》8月26日)

蘭州大學之所以不錄取滕漢昱,據稱是根據《關于做好2010年擬錄取碩士生往年考試作弊思想品德狀況復核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2008年第一次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時,曾為同考場的一名考生替考過英語的滕漢昱經復核不合格,因此被取消資格。

蘭州大學不錄取曾經做過弊的考生,似乎是理直氣壯、且站在道德制高點的,但是,這一做法,同樣讓人產生疑問:受教育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能不能因犯錯而剝奪?

據有關規定,參加考研作弊的學生,當年考研成績被取消,并將被停考一年。這一規定合情合理,考研學生必須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而從受教育權角度,任何公民不能因他的曾經過錯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權利。按照蘭州大學的處理辦法,任何做過弊的學生,雖然有資格參加考試,但在復查時,卻都可能通不過復審而失去錄取資格。

也許有人會說,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國家高級人才的教育,對考生應有更高的要求。這是陳舊的教育等級觀念,以及對受教育權的錯誤理解所致。作為非義務教育的研究生教育,任何公民只要具有相應的學習能力,都可以接受。教育的核心能力,不是把人分為各種等級,而是教化。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這是不區分各類教育的。至于求職,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性質,按勞動合同法,去調閱其誠信檔案,決定是否錄用——通常,為保護勞動者權益,除非特殊崗位,已不要求勞動者出具違法犯罪證明。

另一種說法可能是,學校研究生招生屬于自主招生,有權決定錄取哪些學生不錄取哪些學生。這是似是而非的。按現行研究生考試錄取辦法,并非高校自主招生,考生要參加全國統考、學校須依據統考成績確定復試名單,這就決定了研究生入學考試,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

在我國現行的考研制度中,每一個研招機構都必須意識到,在學校和學生的雙向選擇招錄機制沒有建立之前,不能隨意取消一名學生的錄取資格。在本就十分敏感的思想道德問題上,更應慎之又慎。據報道,蘭州大學取消滕漢昱的錄取資格,連書面通知也沒給,只是由一位老師進行電話通知,雖然蘭州大學辯稱沒有法律規定考生在被取消錄取資格后,學校要對其進行書面通知。但是,這種取消方式,是極為草率的。無論如何,對于初試復試合格,卻不予錄取的考生,應當給予他們進行申辯和陳述的機會。這才具有程序正義。


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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