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低收入者,還是高收入者,似乎對“貧富混居”這一政策都不可接受,這一點或許在蘭州市政府的意料之外(見9月10日《法制日報》)。
在商品經濟社會里,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來選擇符合自己消費能力和消費水平的商品房和住宅小區。然而在強權社會里,不受制約的權力,總愛違背市場的規律,總愛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弄出“拉郎配”的鬧劇來。
從富人和窮人的消費能力來說,他們本身就不屬于一個消費層次。有消費能力的富人,希望自己買到的房子越大越寬敞越好。而那些“茅屋為秋風所破”的窮人,則希望自己的房子,能夠滿足自己最低的生活居住要求就行。窮人們哪里敢奢望自己的房子又大又寬敞,就是把這樣的房子給他們住,他們也消費不起。
富人買房不僅是為滿足自己的居住要求,而且還要求小區的居住環境設施完善、整潔優美。而窮人買房只講究經濟實惠,能夠滿足他們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就行。這本身就是兩個不同檔次的消費群體,地方政府非要把他們往一起來拉。一個小區住著兩個不同消費層次的群體,他們之間缺乏共同語言,在消費上相互之間更難有共同的認同感,這樣“貧富混居”怎能混出幸福感來。
在一個“貧富混居”的小區里,物業費的標準是不是統一的。如果在這個“貧富混居”的小區里,在物業收費上,對富人是一個標準,對窮人又是一個標準,是不是在“殺富濟貧”。如果按照富人的物業標準繳費,小區內的窮人肯定交不起。如果按照窮人的物業標準繳費,物業公司的經營行為肯定是要賠錢的。
在一個“貧富混居”的小區里,富人的孩子要什么有什么,穿的是名牌,吃的是山珍海味。而窮人的孩子則要什么沒有什么,穿的是粗布衣,吃的是粗茶淡飯。面對這種居住環境,大人還可以理解,小孩子會不會理解。這樣的貧富懸殊的居住環境,會不會在窮人孩子的心理上埋下陰影,會不會在他們將來的成長發育過程中,都留下終生難忘的陰影。
而蘭州市推行“貧富混居”的最根本目的則是,在土地出讓時對房地產開發商降低一定幅度的土地價格,要求他們開發出一定比例的限價房。也就是說蘭州市政府,把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責任,都推給了開發商。地方政府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就搞起了所謂的“貧富混居”小區,而地方政府真正的目的則是,混淆和推卸政府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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