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警察有義務制止暴力拆遷和毀壞財物》
8月6日,北京市豐臺區岳各莊村多位民警家的房子遭拆,民警陳院剛稱是開發商強拆,他在阻止過程中被打傷(昨日《新京報》報道)。這一事件被媒體披露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應,多半人是同情被打警察的,同時也有人認為是“大水沖了龍王廟”。然而,通過認真閱讀媒體披露的案情,我驚訝地發現,本案不是一起簡單的拆遷糾紛,而是一起嚴重的刑事犯罪。因為警察的家不是被強拆,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毀壞。被打傷的也不是警察個人,而是國家權威!
分析該案的性質,人們不能忽視我歸納的上述兩個十分重要的情節。
第一,何為強拆?在法理上,一般認為是對被拆遷房屋的強制執行,具體是指有了生效的行政裁決或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沒有主動拆除,而經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拆除活動。司法實踐中,一般將人民法院組織的拆除活動稱為司法強拆,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拆除活動稱為行政強拆。認真分析本案,“數十名大漢開著鏟車,闖入”民警陳院剛及同事們的家進行“強行拆房”,既沒有豐臺區有關行政機關的生效的行政決定和法律文書,也未見豐臺區政府或法院組織指揮這“數十名大漢”的信息。所以,我認為警察的家不是被強拆,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毀壞。這“數十名大漢”無權實施本應由政府或法院才能組織實施的強拆,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暴力拆遷,并按照《刑法》第275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75條明確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踐中,該法條是被權力機關忽視頻率最高的條款之一,眾多的平民面對暴力拆遷,往往被權力機關一句“政府行為”而搪塞。公民的房屋所有權缺少了《刑法》保障而顯得毫無生氣,所以有的執法人員無視《憲法》和《物權法》的明確規定敢為非法拆遷張目而淪為暴力拆遷的保護傘。
北京市對于打擊暴力拆遷,早已有三令五申。2009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依法辦理暴力拆遷案件的工作意見(京高法發[2009]105號)明確指出:“采用強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斷水斷電等手段,對被拆遷房屋以及房屋內財物進行損毀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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