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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捐款不應成為公共財力的直接補充
www.fjnet.cn?2010-08-04 09:36? 李堅?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審計署7月29日公布報告稱,其在對玉樹地震捐贈款物的審計中,發現匯繳進展緩慢。不過,對于很多慈善組織而言,他們正在艱難界定“匯繳”一詞的準確含義。7月7日,民政部會同五部委發布《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募集的善款,需要匯繳撥付到青海省政府、青海省紅十字會、青海省慈善總會的專用賬戶中,由青海省方面統籌安排使用。“匯繳資金”的政策安排,卻招致10多家全國性慈善基金會的困惑,乃至態度明確的反對。(《21世紀經濟報道》8月3日)

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中關于捐贈資金使用的表述是給了基金會裁量權的,其中規定“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也就是說,在現行法規中,政府主要在慈善組織注冊和公益資金審計中施行管理職能,而慈善組織在公募權、資金使用決策等權利上有明確的自主性。這與民政部會同五部委發布的《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顯然“撞車”。這恐怕也正是許多慈善基金負責人提出以下疑問的原因:“未來慈善組織到底做什么?災難時幫助政府募款嗎?”

在健康的社會,慈善對社會的救濟從來就是政府社會保障體系外的有益補充。但必須承認,目前我國的很多慈善事業被當做政府公共財力的一個補充。因為現在的官方提法是,慈善事業是中國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并列。“組成部分”和“有益補充”顯然有很大的差異。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慈善甚至已經成為政府籌集資金的一個新渠道。

可問題是,慈善本是政府行為以外的一個獨立的平衡社會的機制。而政府的公共資金是為大部分的人而設立的,但是不可能照顧全部人,還有少數一些人、一些事,是無法照顧到的,這時往往才需要慈善的介入。慈善資金只有獨立于政府系統之外,擺脫公共財政的束縛,才能真正起到為公共資金顧及不到的地方提供補充的作用。反之,如果慈善基金通過公共財政統一使用,則難以達到這樣的目的。

比如就災后重建來說,這種由公共資金所進行的重建,是基于全局的一項措施,不可能涵蓋災后社會中可能發生的每一個情況,而針對某些特殊情況,社會慈善基金卻能適當地補充這個不足。因此,我們有必要把慈善和公共資金分得清清楚楚。一個社會的災后重建,是需要公共財政強力支持的,而不是靠慈善來解決的。慈善是民間的自覺行為,政府只應出臺政策,為慈善提供成長的空間,而不應將慈善資金納入到公共財政中加以使用。


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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