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針對外界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招行、交行等銀行對ATM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從2元上漲至4元的質疑,中國銀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依據成本自行制定和調整,“目前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成本情況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標準,是合法合規的,建議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
對于銀行業協會有關人士這種說法,筆者斷然不敢茍同。眾所周知,中國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收費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作為國家法律的《商業銀行法》,一是由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2003年制定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由于這兩部法律對銀行服務收費的規定在總體原則上明顯存在沖突,從而使得銀行的第三方業務收費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按照這個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是一種“法定費用”,而不是所謂實行市場調節的自定費用,無論是收費標準,還是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本身都無權決定,而處在政府指導的范圍之內。
然而,2003年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則從根本上否定了《商業銀行法》對服務收費的定性和基本原則。《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根據這個辦法,除了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實行國家指導價之外,其他銀行服務項目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
也就是說,依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應全部由政府指導定價;而根據這個《辦法》,商業銀行在絕大多數收費項目上具有自主決定權。考慮到《商業銀行法》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辦法》僅僅是部門的普通規定,將哪個法律作為收費依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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