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訂婚鉆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撿拾者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鉆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余元損失。(7月28日《新京報》)
新聞的標題是“拾獲者扔掉真鉆戒”,說明張某扔掉真鉆戒是事實,法官對此亦無異議。故從前至后,法官都沒有使用“侵占”一詞。只說他“未妥善保管”。 其實,任何人撿到假鉆戒,都沒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同撿到一張假幣,遵紀守法者都會認為一文不值。不“主觀故意”扔掉或撕毀,難道還要“有意無意”的收藏、小心翼翼的“妥善保管”?
不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但這是指拾獲者不能貪為己有。拾得者因不識真偽而隨手丟棄,拿什么去“歸還失主”?一個路人,要為自己不識真鉆戒而付出4.6萬余元的學費,這有違立法的本意。
所以,法律只講明了“應當歸還”,并未強調“妥善保管”。這是因為,我撿到財物,即使保護如命,但在回家或送交派出所的途中,也難免不會出現碰壞或被盜的可能。假如中途被小偷偷了,我還要擔當一個“未妥善保管”的責任。如此,下次看到路有遺失物,我只能假裝沒看見了。因為一彎腰,就有可能惹火燒身。幾十元上百元還好說,碰上這數萬元乃至數十元的“鉆戒”,豈不是有可能因“未妥善保管”而傾家蕩產?
撿者“未妥善保管”義務一放大,失主“未妥善保管”的義務就縮小了。按理,要論妥善保管的義務,失主的責任遠遠大于撿拾者。失主未妥善保管丟了東西,撿者因不誤真偽扔掉遺失物,假如4.6萬余元賠償到位,失主一點損失都沒有。也就是說,失主同樣“未妥善保管”,擔責等于零。失主感謝的,不是拾金不昧者,而是法律——“未妥善保管”的義務一旦錯位或顛倒,就有失公平了。
當然,我期待一個戲劇性的場面出現:張某隨手丟棄的鉆戒被另一個拾金不昧者撿到,送給法官。張某不用賠償4.6萬了。出于感激,他拿出2.3萬給后撿者。他賠得太冤枉啊。法官,不放過一個壞人,是因為擔心張某說謊,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但法律,寧可放走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人。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拾金不識卻不是惡行。
- 2009-12-22拾金不昧的姚老太會歸還一元早飯錢嗎?
- 2009-04-28錯不在孩子,錯的是學校附著在“拾金不昧”之上的功利性規定。
- 2009-03-25拾金不昧的只剩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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