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透露,今年全總將投入1000萬元在10省市試點聘用專職工會人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今后職工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福利補貼和薪酬制度設置等應納入到協商之中。(7月21日《京華時報》)
全總關于工資獎金分配納入集體協商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得輿論騷動。說實話,集體協商的建議喊了這么多年,落實得如何你我共有感知。很多時候,并非上頭的政策建議不好,而是基本的問題都沒解決,又如何保證政令暢行無阻?正如這一次輿論的反應一樣:全總要求“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等應納入集體協商”是否是翻新版的“紙上談兵”?
要想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納入集體協商有成效,需要捋清一些基本問題:誰代表工人參與協商?也許有人會說,當然是工會代表工人來協商。可是,在當前殘缺畸形的企業制度下,工會不堅挺是鐵定事實。既然工會尚不堅挺,又如何保證集體協商有效?或許,沒力量的工會將導致集體協商的最終“難產”。這絕不是聳人聽聞。
工會的不堅挺源自沒力量。一方面,在現實中,工會正在喪失著獨立權,資方的好惡可以扶持一個企業工會,照樣可以隨意拔掉一個“帶刺的工會”。在這種強壓式的權錢魅影下,工會很難準確找到自身的角色定位,過重地依賴資方,媾和資方。另一方面,工會逐漸遠離工人,職能被資方板結化。工會不再深入工人中去,如遇緊急情況,最多也是幫著“打打雜”。其“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已在外界的打壓收買,自己的依附性和妥協性中漸遭蠶食,不斷消弭。
所以,以現狀看來,期盼工會參與集體協商有點異想天開。但是,我們也不應否定集體協商的進步意義。要想讓集體協商真正發揮效用,維護工人切身利益,重點還得著手改制工會的角色和職能,簡而言之就是要讓工會具有獨立性并且負起責任來為工人說話。
筆者以為,首先,工會力量來自法律保障,政府應該為此撐起腰來。必須用法律形式細化和保障工會的地位與權益,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工人就沒有對等力量與企業主進行充分博弈和合理抗衡。如此一來,代表工人利益的工會在與企業主的談判中就會喪失話語主導權,永遠處于劣勢地位;其次,地方勞動監察部門要迅即警覺起來,要拿起責罰的板子隨時伺候著,發現侵犯工人權益的行為要堅決責罰,責令整改;隨后,與集體協商制相關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時跟進落實,角逐形成多角度多層次的權益保障網絡。不能讓意氣風發,信心滿滿的法規建議如“羞答答的玫瑰靜悄悄的開”。
對新法規的一點苛責承載著公眾最質樸的期待。要想工資獎金分配納入集體協商的建議在實施中“不走樣”,需要切實發揮工會在現代企業的中堅作用。而如何讓疲軟的工會在這種進退維谷的窘境中盡快走出來,正是當前政府、社會、企業亟需合力協商和用心重構的一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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