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清晨8時,在省會中山路與建設大街交叉口,當眼前的紅燈亮起,步行人郝召云在人群中第一個停下腳步時,她沒有想到,因為自己的這個舉動,她現場獲得了500元獎金。(7月11日《燕趙都市報》)
什么樣的行為或事跡值得重獎?就是那些大多數人做不到,而少數人甚至極少數人做到了,才應該重獎。比如見義勇為者。“不闖紅燈”是最起碼的交通常識,大多數市民都能做到。石市“重獎不闖紅燈者”,我首先想到的是:難道石市闖紅燈者泛濫成災、不闖紅燈者鳳毛麟角,所以才用“重獎”來倡導和鼓勵一下?
如果石市大多數市民都能做到“不闖紅燈”,這樣的“重獎”有何意義?即便闖紅燈的比例稍高于其它城市,“重獎”也不能阻止哪些隨心所欲闖紅燈者。相反,“重獎”會產生負作用。大多數市民可能一輩子都沒有闖紅燈,但都沒有“中大獎”。某一位市民可能經常闖紅燈,但這次看到不遠處的交警拿著攝像機,自覺停了下來,成了“重獎”對象。這不是一種諷刺嗎?
“不定時間、不定路口、不定對象”的原則看似公平,但“第一位不闖紅燈的行人”、“第一位不闖紅燈的非機動車騎乘人”只是掌握“重獎”大權者看到的而己。交警在某一時刻、某一路口看到的不闖紅燈者,對大多數市民而言,沒有“帶頭”的示范意義,因為他們沒看到,或者他們認為不值得大驚小怪。對一個沒有被交警看到的“不闖紅燈者”而言,默默無聞是種正常,他們也不需要人“帶頭”。獲獎者郝召云說了,“遇紅燈止步,是她多年來的堅守,不會介意身邊的陌生行人怎么做”。可見,市民闖不闖紅燈,與“帶頭人”關系不大。并非第一個闖了,我也跟著闖;第一個不闖,我也不闖。事實上,大多數市民看到紅燈亮了都能自覺停下來。但他們的“帶頭”未必能阻止個別人的闖紅燈。關鍵還是取決于交警的執法力度與市民的素質。
一個大多數人都能遵守的交通規則,還要煞有介事的進行“重獎”,這只能是“亂獎”。我擔心,此舉會讓更多的人心理產生不平衡。因從未受到交警“重獎”而產生逆反情緒:反正獎金“幸臨”不到我頭上,管它紅燈綠燈,我照闖不誤。
“重獎不闖紅燈者”其實也是一種懶政。從少數人闖紅燈,到沒有人闖紅燈,有一個過程。但這個過程不是靠“重獎”來實現的。如同一個城市要杜絕隨地吐痰,并不需要“重獎不隨地吐痰者”。有人亂倒亂丟垃圾,也不需要城管“重獎不亂丟垃圾者”。以獎帶管或以獎治陋習,其實是一種權力陋習。重獎的只有少數人,這對大多數都已做到甚至做得更好的人來說,未嘗不是一種權力者體會不到的傷害。我們的社會不鼓勵公眾在“某個第一時間”站到某個路口去碰“中獎”的運氣。一句話,10萬元獎金分成的若干500元“大獎”,并不能“激發和調動廣大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積極性、自覺性”。“ 7月10日—7月21日期間”的活動只是“一陣風”。7月22日之后,走在石市的大街上,是否有人會心生失落:“不闖紅燈”的獎金咋就發完了呢?下一次活動啥時進行?
- 2008-08-15行人闖紅燈罰站路口,妥不妥?
- 2008-07-28行人闖紅燈罰款額度,怎能信口開河?
- 2007-11-19比警車頻闖紅燈更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