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沈陽市27名有豐富經驗的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領導被聘任為8家省級醫院和18家市級醫院及遼寧省血栓病中西醫結合醫療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長,指導醫院開展治安防范工作。 (4日中國青年報)
醫患糾紛日益增多,公安部門創新手段,及時妥善處置,避免沖突升級,影響醫療秩序和社會安定,無疑是必要的。不過,突破法律底線,讓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去醫院做安保副院長,顯然不可取。
公安部門特殊的執法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代表國家意志為全體公眾服務,而沒有任何理由擅自將這種公共權力轉化或變相轉化為某一組織、行業、群體的專屬資源,否則就難以確保依法、公正執法。也正是基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明確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因此,即使公安機關領導兼職醫院安保副院長不沾職數、不拿待遇,也是明顯違法的。
醫患糾紛或者醫鬧現象固然客觀存在,有警必出,及時出警,依法處理,化解矛盾,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這是公安部門的職責所在。難道說公安機關領導不在醫院兼副院長,發生醫患沖突就可以不出警嗎?抑或是兼了副院長職務,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規定和常規程序處置?顯然,警察兼職醫院副院長,缺少充分且站得住腳的理由。
公安機關兼職醫院副院長,公安與醫院成為“一家人”,誰能保證其能夠依法執法,不偏袒醫院一方?其“不占職數,不拿待遇”的說法,更很難讓人信服。如果沒有某種利益上的默契和一致,公安何以對醫院情有獨鐘?眼下勞資糾紛也很常見,商家跟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也不少,將來是不是也要讓當地公安機關領導到這些企業去兼個副總當當?其實這種公安與醫院的“聯姻”,與“保護傘”的性質有多大的區別呢?
倘若果真如當地警方標榜的那樣純屬公益性,那好,我們姑且相信。人民警察,顧名思義得為人民服務,咱老百姓家家戶戶都享受這樣的特殊關照,當然是不現實的。不過,近年來因違法強拆而引發的惡性事件比較常見,一些拆遷戶面對強勢的地方部門和開發商,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往往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甚至不時還會釀成血案,他們是不是也可以聘請公安回家做“副家長” ?哪怕是個普通警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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