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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后 反刑訊逼供新規變了樣?
www.shockplant.com?2010-06-28 11:07? 張培鴻?來源:東方早報    我來說兩句

5月30日,各大媒體高調報道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消息。當天下午,五部門還搞了“答記者問”,通過自問自答的方式,透露了兩個規定的主要信息。

但之后,卻突然沒有了下文,任憑各路人士四處打聽,想要找到兩項規定的原文和全文,但都無果而終,“五部門”始終諱莫如深。6月21日,《新世紀》周刊以“公安部最高法意見分歧 反逼供新規難產”為題,刊發長篇報道,意指有關部門有阻撓新規出臺之嫌。

6月24日,兩項規定的“全文”經過千呼萬喚,終于由最高法發布。

現在看到的“全文”跟5月30日當時的“全文”是不是一樣?有沒有變化?我們可以從當時的“答記者問”與現在公布的這個“全文”的比較中找出一些蛛絲馬跡。或許經由這些蛛絲馬跡,能夠看出其間的變化、區別,以及隱藏其間的交易與博弈。幸運的話,甚至可以窺見刑訊逼供現象的癥結。因為,5月30日的“答記者問”不是一般的記者問答,它透露了相當詳盡的信息。

“答記者問”詳細解釋了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指出有五個步驟:

1.程序啟動。“答記者問”說: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第8問,下同)“全文”則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第六條)

區別在哪里呢?在“答記者問”中,提供非法取證的線索或者證據,規定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到了“全文”中,卻變成了他的一項義務及責任。作為義務與責任,提供不出(全)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的后果,學法律的人都十分清楚。

2-3.法庭初步審查和控方證明。“答記者問”說: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直接進行犯罪事實的調查;有疑問的,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全文”則表述為:法庭對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第七條)

這一段的變化可說是相當吊詭:首先,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因被刑訊逼供所以說了假話,法庭居然要求公訴人用他說過的假話來證明取證過程是合法的;或者用沒有被逼供時攝錄的錄音錄像來證明逼供并不存在,因而取證過程是合法的;或者通知逼供人員到庭作證,指天發誓自己沒有逼供被告人。其次,當公訴人連這點都做不到,當庭不能舉證時,還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審理。我們知道,一旦延期,顯然什么可能都會發生。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公訴人其實是隨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的(申請權而已),為什么要畫蛇添足地加上一筆,無非是怕法庭不同意公訴人的申請。

4-5.雙方質證和法庭處理。“答記者問”的邏輯很簡單:如果公訴人能夠證明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合法的,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而“全文”對此作了大量的限制和補充。比如:準許當庭宣讀和質證的審判前供述,不再只有公訴人能夠舉證排除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供述,還包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能提供線索或者證據,或者雖已提供證據或者線索,但是法庭不認可的審判前供述,也可以當庭宣讀、質證。這是什么意思?這不還是跟過去一樣嘛!


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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