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少女引產也得開證明?
18歲的她,自己還只是一個大孩子,卻已經懷有6個月身孕。而就在她最需要支持、幫助的時候,男友卻狠心地離開了她,消失得無影無蹤。6月18日上午,袁娜(化名)不得不孤身一人,無奈地來到了福州空軍醫院婦產中心的診室里,卻被告知:“按照有關規定,懷孕超過3個月,如果要終止妊娠就要實施引產,此時必須當地有關部門開具證明才行。”(6月22日《東南快報》)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孕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應查驗省級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孕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審批表》或產前診斷技術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結果,經施術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
做出這一規定很可能是為了避免因為選擇嬰兒性別而人流的情況出現。但這個規定明顯的存在漏洞。比方這位18歲的少女,盡管其懷孕已經6個月了,但她還未到法定婚齡。另一個方法是,女孩要回到自己戶口所在地去開證明,但因為這在老家是“丟臉”的事,女孩也不想告知父母,而當地也不見得能為未婚先孕的少女考慮到相應的保密措施。這樣的話,在正規醫院引產是沒有希望,似乎只有被逼到黑診所去解決問題。
不管規定“施行孕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要審批”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胎兒的生命,還是為了防止選擇胎兒性別的情況出現。這位18歲少女不能做引產的事實說明,相應規定的本身有漏洞還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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