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另外,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5月25日新華網)
“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政策甫出,對于打擊強拆、保證補償可謂打了一劑強心針。從“新拆遷條例”征求民意到強拆前需先補償,再到“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這過程無疑是一種難得的進步。公共利益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是一個國家在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和特定問題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其實質是一種對整個法律秩序起調控作用的手段。公共利益的實現與公平補償缺一不可,基于此,“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無疑是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的具體體現。
我們知道,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政府單方定價,直接規定拆遷的補償方式及其標準,同時補償、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現象比較明顯。另外對拆遷單位的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導致拆遷單位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抽逃資金,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沒有“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這樣一劑強心針,屆時受傷的必將是弱勢的被拆遷者。
要看到,在強制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公權的享有者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此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不僅擁有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還在積極的謀求種種非法利益。由于政府行政權力天然的侵襲性特征,行政機關具有將種種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傾向,在這一過程中,公權與私權具有此消彼長的關系,公權的膨脹勢必造成私權的萎縮。因此,利益沖突必然引發公權與私權的沖突,而一旦有了“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作依歸,定能有效地減少公權與私權的利益博弈和民間糾紛。
環顧當下,許多強制拆遷行為名義上為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實為某些地方官員的一己私利或某些小團體的利益,公民對這種言行不一的公權的形式顯然深惡痛絕,政府的誠信觀在種種利益面前被某些官員拋于腦后,引發了人們對強制拆遷行為的抵觸,如此一來,又怎么能確保和諧拆遷呢?拆遷在公權與私權的交匯處,急需要“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這樣的強心針,讓弱者達成合理的權利訴求,以保證被拆遷者的利益。
毋庸諱言,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各級政府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善待人民群眾”的觀點,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而僅有這些口號是遠遠不夠的,此次國務院出臺“補償不到位不得強拆”,通過剛性的制度契約給拆遷和補償打一劑強心針,我認為遠比高喊口號要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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