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根據《規定(二)》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廣州日報》5月25日)
近年來,雖然有關部門始終保持著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腐的高壓態勢,但對非公領域的行賄受賄行為監管不夠嚴格,打擊力度不大,致使商業賄賂日益嚴重。比如,在前段時間媒體披露的“疫苗事件”中,便爆出了民營企業的行賄丑聞。無疑,無論是什么性質的企業,其商業賄賂行為都將破壞廉潔、公平的市場環境,必須一視同仁地予以規制。所以,《規定(二)》若得以嚴格執行,將會有力遏制商業賄賂,從而極大地改善市場環境和企業文化。
應該說,5000元的起刑點,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客觀存在地區差異,導致我國東西部之間和城鄉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有的甚至可以稱為“天壤之別”。可見,同是5000元,但深圳、上海的5000元能和西北貧困山區的5000元相比嗎?那肯定不是一回事,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如果照5000元的標準“一刀切”,對經濟發達地區來說,顯得過于嚴酷;而對于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來說,則顯得過于寬松。
雖然一般而言,法律、法規都是全國通用的,但在法律實踐中,不同地區區別對待的情況也普遍存在。比如,廣東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把各地市分為三類,廣州屬于一類地區,盜竊罪的起刑點相比于二、三類地市較高,曾經是2000元,直到后來嚴打“兩搶一盜”,才將這一追訴標準降至1000元。
同理,雖然《規定(二)》在全國范圍內適用,5000元的起刑點也是最高檢和公安部通盤考慮全國的普遍情況后研究確定的,但在執行過程中,應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對5000元的追訴標準作出合理的變通,即根據各地或各行業的經濟發展水平區別對待,總的原則是經濟發達地區應高些,經濟落后地區應低些。這樣,才會使執法效果更為明顯。至于如何區別對待,希望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實施方案和執行標準。
- 2010-05-20君請看火星上的受賄規定
- 2010-05-20又一個5000元受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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