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法官討要煤礦分紅勝訴”
www.fjnet.cn?2010-05-24 07:53? 張貴峰?來源:青年時報
我來說兩句
陜西神木縣法院法官張繼峰2005年入股當地一家煤礦180萬元,在連續兩年未得到紅利后將煤礦方告上法庭,橫山縣法院一審判令法官勝訴,煤礦方不服提起上訴。(5月23日《華商報》)
這是一樁讓人備感荒唐的官司。《公務員法》及《法官法》均明令:“(公務員或法官)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張法官依然敢堂而皇之打官司。而更大的荒唐還在于:一審法院居然能認定張繼峰入股煤礦的合同合法有效、民事行為成立,并判原告勝訴。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而《民法通則》同樣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張繼峰入股煤礦的行為早已違法在先,其相應的“分紅”合同和民事要求,豈能繼續有效?
如此荒唐不堪的判決結果,個中所見證和折射的,顯然并非相關法院不懂法,抑或簡單的“官官相護”,而是一種同樣荒唐的社會現實:官員違法經商的現象如今已是司空見慣。《人民論壇雜志》去年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61.72%的被調查者認為公務員做生意的現象“相當普遍,且越來越多”,僅有1.65%的認為“沒有”。這種大背景下,官員經商既已如此“正常”,“分紅”的訴求豈能不“理直氣壯”?
所以,真正最緊迫需要扭轉和避免的,并不只是上述官司判決的荒唐,而是其背后官員普遍經商、沒能得到有效制約的荒唐。不得不說,在這方面,我們還有許多明顯的制度漏洞亟待彌補和完善。在現實中,除非被同時查到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公務員幾乎不用擔心會因此受到刑律追究,甚至也無需擔心其非法經商所得的安全,一般也就一個紀律層面的黨紀政紀處分便能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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