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趙作海冤案的最新報道,三名辦案警察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郭守海、朱明晗被刑拘,李德領負案在逃。
冤頭債主,追究起來總是有規律可循的。像趙作海冤案,當初的案件負責人,恐怕就是個領導責任、行政責任吧,但具體的辦案人員,會被作為冤案的直接制造者,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丟卒保車也罷,“有什么責任承擔什么責任”也罷,身階不同,安全系數就不同。
刑訊逼供使得一個無罪者捏造自己的罪行,在得到死緩判決后也放棄申訴,直至今日見到任何一個官員仍會90度鞠躬,口稱“感謝”。刑訊的苦楚,完全塑造了權力在一個無罪者心中的形象,恐懼已植入心底。
刑訊逼供不只是肉體的折磨,精神的摧殘,人格的踐踏,還有心理的絕望。辦案人員威脅趙作海:把你拉到野外,一腳踹下車去斃了,就說你逃跑。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以秘密處決相威脅,表明了刑訊無底線的使人絕望的黑暗。
可是,如果只是刑訊逼供,并不足以使趙作海判罪?!缎戮﹫蟆?月11日的報道中,檢察機關透露了“一個決定性的會議”。柘城市、商丘市檢察院都曾多次退還案卷,要求補充偵查或表示不再受理,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活動中,將趙作海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集體研究,結論為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于是,在沒有新增證據,重大疑點尚存的情況下,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商丘市法院確定趙作海殺人,河南省高院復核為“事實成立,證據充分”。
有網友給我留言,說趙作海冤案關鍵在于缺乏有效的辯護。辯護很重要,這毋庸置疑。然而,我現在知道,趙作海案中律師作了無罪辯護,有什么用呢?趙連海案存在重大疑點,偵查、控訴、審判機關本身就是知道的,辯護不過重復一下他們知道的東西,法庭不會采信,司法機關其實對自己的真實判斷也不予采信,只是執行“決定性的會議”的決定而已。
現在,追責正在進行,三名辦案警察已被追究刑責,公安機關的辦案負責人未知受何種追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里知有疑點而執行起訴和審判的人承擔何種責任,還未明了。而誰在“決定性的會議”上作出了決定,恐怕離追責更加遙遠。一個公民在案件存在重大疑點的情況下被枉法判罪,程序齊全,波瀾不驚。作出“決定”的,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一個政法委會議,而我們不知道還有多少個這樣的“會議”在決定著公民的命運。
一個人殺沒殺人,證據、司法規范都不如“會議”。英明的“會議”決定枉法處理一個公民,諸般武藝就盡行登場。內幕無人曝光,律師沒有抗議,媒體沒有報道,社會沒有輿論,甚至含冤者沒有申告。我們的“法治社會”,一個人可以如此寂靜地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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