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長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有的以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鄉規民約的形式,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有的以‘測婚測嫁’等理由,對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婦女特別是離婚喪偶婦女戶口被強行遷出,承包的土地被強行收回,其他與土地承包相關的經濟利益也受到損害。產生這些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歧視婦女、漠視婦女權利;政策規定不盡完善,執法不力;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等。”
上述問題的產生真的是與“封建思想”有關嗎?我看未必。在筆者看來,之所以產生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農地補償費糾紛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下個人與集體之間權屬關系模糊,所謂的“政策規定不盡完善”和“封建思想的遺毒”等僅僅是表面現象。而且,在集體所有制下,法律也不可能完善到將集體分解為共有等明晰的法律關系。這是由集體所有制的根本性質所決定的。
離婚女和外嫁女的問題之所以突出,是因為她們相對于其他農民更具有流動性,流動性的增強使得個體對集體土地權利的訴求更為明顯。但是集體所有制卻沒有明晰個體權利的功能。正如筆者在前一篇筆談中所說的,模糊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之間的權利界限,是集體所有制的最大特點。在一個靜態的環境中,集體與個人可以相安無事,而一旦有外人加入,這種相對的均衡就被打破了,相關主體往往會在模糊的集體所有制下提出清晰的權利請求。這種事不僅發生在離婚女和外嫁女身上,同時也發生于“上門女婿”或畢業回鄉的大學生身上。
也就是說,外嫁女或者離婚女的問題,并非“封建思想”遺毒所致,而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在弊病造成的。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于上世紀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愿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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