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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
第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規范
第七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時,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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