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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無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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