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提出了“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的問題,1997年,《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出臺,2009年9月,中紀委進一步明確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而2008年楊湘洪滯留他國不歸,勸返無效公然演變成出逃之后,國家預防腐敗局等職能部門能夠做的依然只是加強黨政干部因公出國經費審批及預算管理、將官員出國情況納入干部考核內容,無財產申報的鋪墊,無財產申報的公示,預防腐敗依然缺乏硬性的干預與約束。20多年來,只報告不公示的財產申報制度,在我國的演進是緩慢而反復的,“陽光法案”至今仍然樹影斑駁。
身為政協委員的葛劍雄在兩會之上說:“財產申報我都做了很多年,就是自己填個表,然后上交,沒有審核、沒有公布就等于廢紙!現在很多‘貪官’也是年年申報,坐在一定高位的官員,他涉及的公共利益太多,不應該再有隱私。現在網友很厲害,但為什么一定要靠網友,如果是‘陽光財產’為何不公開,這不是秘密。”
毋庸諱言,官員財產的只申報不公開,是一種制度的“滯留”。財產申報制度事關人民尊嚴,反腐倡廉“直接關系政權的鞏固”,反腐僅有權力的監督顯然力有不逮,還需在權力的制約以及權力來源——官員的產生途徑上著力,但目前卻連監督做得都不盡徹底。因此,在兩會之上代表委員對于腐敗尖銳的言詞之外,人們更關心財產申報制度的演進,這是一項反腐的基礎性制度,它的演進,是一個體系的生成,是決定很多宏大事件的內在力量。
既然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不阻擋制度的演進是很自然的事,既然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了,“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堅決執行中央關于報告個人經濟和財產,包括收入、住房、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重大事項的規定,并自覺接受紀檢部門的監督”,那么離官員財產公示還遠嗎?
人民始終堅信陽光的存在,因此希望陽光盡快照徹我們的頭頂、我們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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