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從未“侵害”過隱私權
www.fjnet.cn?2010-03-05 08:42? 鄧新華?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我來說兩句
被稱為新時代微博體“官場現形記”的局長日記事件有一些新事態,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黨組決定對當事人可能涉及違法違紀問題正式調查外,“日記門”男主角韓峰已經以個人隱私被人惡意泄露為名,向當地警方報案。
韓局“小官僚式娛樂”似乎并未遭到網友過度惡評,而“網絡暴力”尤其是對隱私的侵犯的抨擊變得越發明顯(請注意:侵犯隱私同利用網絡“造謠”完全不同,隱私是真實的信息),尤其在日記事件之時,又有“獸獸門事件”、“北影女生視頻”發生。于是,網絡被認為具有“雙刃劍”的性質,它既有揭露和監督的作用,又有侵犯隱私的特點。所以,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網絡需要監管,來消除“黑暗面”。
不過,我個人認為“網絡暴力”尤其是對隱私權的侵犯,這一指責是沒有意義的,很多國家尤其是歐洲所承認的隱私權是非常含糊、甚至是錯誤的。我的這一判斷看上去有點冒天下之大不諱,不久前谷歌公司首席執行官施密特(Eric Schmidt)表達了谷歌對隱私權的“不關心“,他說了一句“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毫無疑問施密特的言論遭到口誅筆伐,他的前女友也上傳了他的情史,而意大利也以侵犯隱私權對谷歌三名高管“問刑”。谷歌為其對隱私權的“新理解”付出了代價。
其實,施密特真實的意思是,因為出現了網絡工具,網絡是分享共有信息的,而隱私的披露必然是一些“內情人”自己報料的,然后網絡“無偏見、無選擇”地接受了它,所以這一過程存在兩個不同機制“傳播”和“報料”,傳播是不應當被問責的(搜索引擎在傳播中承擔很重要的角色),而“報料”則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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