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年重復、此起彼伏的爆竹聲中,在一起又一起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中,公共司法制度和日常監管在哪里?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一個有著基本法制秩序的現代社會中,任何超越法律程序的行為其實都是一種得不償失的、非經濟的行為。煙花爆竹安全事故頻發只能闡釋為———違法成本過低乃至趨零。
2月26日, 廣東揭陽普寧軍埠鎮石橋頭村大戶人家楊俊樹家燃放煙花引發爆炸,已致20死49傷。肇事者親屬已先交納事故處理費用800萬元,事故勘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有媒體用“廣東普寧富豪非法放煙花20死49傷”做標題,從報道中就可以看出:“節能燈的燈光將被燒得只剩下骨架的寶馬轎車照得煞白,方向盤附近竟有一株植物的根莖塞入骨架內,在寶馬車前后停放的奧迪Q7等7輛轎車也面目全非。”“肇事者親屬已先交納事故處理費用800萬元”,這些細節恰恰證明了肇事者“富豪”的定性是準確的,而非法放煙花也已獲得有關部門確認。那么,這就是一起不折不扣的社會性災難。
雖然燃放煙花爆竹是傳統的民間習俗,但近年來已經有許多地區陸續對此禁止,其最重要的理由即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層出不窮。雖然民間對禁放煙花爆竹一直存在爭議,但既然法律法規已經明令禁止,遵守法律而放棄個人“癖好”,不僅是在法律上無法回避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上不可推卸的責任———否則就是將自身淪落為一個知法犯法者。
遺憾的是,這似乎并沒有成為社會的共同價值基礎。每逢過年過節,鞭炮聲不絕于耳,“炸”出了其中法治觀念的缺失,而在“普寧奪命煙花”事件中,“楊俊樹家購買了超過10萬元的煙火囤積在家中”這一細節,除了按照當地習俗需回家履行風俗的因素外,是否還有大肆慶祝背后的炫富?是否有視法律與他人生命如無物的蠻橫?畢竟,如此眾多的煙花爆竹燃放,意味著大大增加不可控的危險系數,任何一個稍具清醒意識者都應心存警覺。依舊執意而為的原因,并不在于楊俊樹家是法盲,而在于楊俊樹家實際上是“人盲”,頭腦中根本沒有人命關天、小心為上的概念,不懂得善待和尊重旁觀民眾以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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