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了,我終于為自己討回了說法。”當承德老警官李文瑞從法院拿到2萬多元國家賠償款時如釋重負。1999年,僅因為一件生活小事,老警官李文瑞便被錯誤羈押了183天,為此,李文瑞不停地奔波為自己討說法,而這一奔波就是10年。(2月27日《燕趙都市報》)
一起并不復雜的民事糾紛被錯誤地上升為刑事犯罪,導致退休警官李文瑞被判有罪而被羈押了183天。報道稱,“李文瑞從法院拿到2萬多元國家賠償款時如釋重負”。但是,筆者感到的卻不是如釋重負而是如牛負重。
從1999年的錯判,到2009年的昭雪。李文瑞的遭遇豈是“2萬多元國家賠償款”和“5萬元補償金”所能彌補的?10年,對于李文瑞來說是一個什么概念呢?——花掉了十幾萬元,自己的身體也快折騰垮了,女兒因其申冤告狀思慮過度精神失常,遇車禍死亡,而老伴也為此憂慮成疾,得了抑郁癥,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
相對于那些永不瞑目的含冤者,姍姍來遲的正義總比不來要好得多,但“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正義遲到的直接后果是加重了當事人的傷害程度,包括經濟上的,更包括精神上的。人生能有幾個十年,如果一樁官司要打十年乃至十幾年、數十年,最后即使贏了又還有什么意義呢?
如果李文瑞案的一審二審是客觀公正而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為什么10年后要改判無罪呢?眾所周知,推翻原有判決是要作出“勇氣”的。但是很遺憾,這個“勇氣”不是一審二審法院自己拿出來的,而是來自于“河北省高院院長高勇親自督辦”的壓力。我們是該慶幸,還是該哀嘆?顯而易見,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李文瑞,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河北省高院院長高勇親自督辦”的禮遇。
報道有兩個細節值得玩味。一是:申訴期間,“省高院為此曾多次致電要求承德中院對這起案子重新進行復查,但該案還是被壓了3年多時間”;二是:2009年7月20日,李文瑞收到了無罪判決。記者注意到,這份判決書是2008年12月22日成文的。
一個是置省高院的“要求”當耳旁風,導致該案又“被壓了3年多時間”;一個是雖然迫于壓力而改判了,但卻依舊很不情愿——送達一份判決書需要7個月的時間嗎?
值得一提的是,這2萬多元國家賠償款和5萬元補償金不該公家出。雖然這7萬余元看上去出自國家和法院,但這個賬單實際上還是全體納稅人簽付的。從義務和權利的角度講,公眾沒有理由為個別人的錯誤甚至犯罪行為而埋單!
該追究造成李文瑞錯案幕后的黑手,而責任倒查機制確實也是減少冤假錯案的法寶。用腳趾頭都能想得到的是,不是李文瑞案的一審二審法官失職,就是李文瑞案的一審二審法官枉法。顯然,他們應為李文瑞案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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