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日前對取消乙肝歧視發出“最后通牒”:不僅衛生、教育、人保部門的“乙肝歧視”規定要立刻廢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日內修改或廢止。通知明確了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乙肝歧視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確私查乙肝的處罰責任,成為通知的亮點。(2月11日《新京報》)
歧視不一定可以在短時間內徹底鏟除,但歧視性的政策卻可以,這一紙通知的著力點也在于此。
要知道,那些帶歧視性的規定與政策,不僅僅意味著一種態度與立場,更在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對公民人權的一種侵犯。而檢視這幾年,在對待乙肝歧視的社會問題上,我們的管理部門一直立法不斷,但為何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受限制的現象卻依然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原因何在?這份通知中給出了一種回答——— 部分地區對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對違規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這說得并沒錯。但在我看來,這些歧視性的規定與政策一直存在,同樣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如果一種歧視性的政策依然存在,我們立即又增加了新的反歧視的政策與法規,造成的結果就是,兩種打架的法規同時存在,傳遞出一種相互對立與混亂的價值觀。選擇性執法或執法混亂的現象就自然會因此而出現。而今,設立30天修改期限,明確了要徹底鏟除這些不合理的政策,就表明了一種更鮮明的立場,這件事情是必須干的,這種現狀是不可以容忍的,原來的那種規定是一種很錯誤的行為。
在反乙肝歧視上,官方的立場與態度對社會影響深遠。政府就應該通過完善相關的制度,提供一種足夠的法律保障,來保護公民權利不會因此受到這種歧視帶來的一切侵害,并保證這種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追究與懲罰。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更是一個保護人權的命題。現在,政府已經向前邁出了意義重大的一步。這無疑是一種社會的進步。
- 2009-12-30反乙肝歧視
- 2009-12-30社會越進步對乙肝攜帶者就越人性化
- 2009-12-30反乙肝歧視還有多少門要封上
- 2009-11-02入學就業取消乙肝檢測乃人性化之舉
- 2009-11-20乙肝誤檢背后公信力被透支之痛
- 2009-09-14乙肝歧視為何屢罵不絕?
|